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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之五:事实劳动关系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3-07-29 19:11)    点击:597

 

企业在招聘、录用员工后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

尽管我国《劳动法》早已确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并且2008年《劳动合同法》明确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现实中仍未杜绝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可以说,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给企业劳动用工带来一定的便利,但同时面临不小的法律风险。

现行法律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法律风险有:

1、支付二倍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二倍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视为自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执行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报酬标准或同工同酬

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如对报酬不明确,应当依据集体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劳动合同的实行同工同酬。

除存在上述直观的法律风险外,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而言,其可以随时走人不用提前30天通知;更重要的是,一旦发生工伤,尤其是工伤死亡的,企业将面临承担巨额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因此,企业在招用员工时应当做到建立劳动关系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仅此就可以避免上述法律风险的产生。

当然现实中也存在不少劳动者不愿意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企业应当坚持原则,力争做到不签合同不上岗。如果事实劳动关系已经形成,应当尽快补签劳动合同。

 

更多企业法律风险防控,请咨询梁律师,电话:13728616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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