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之三:常见劳动用工关系分析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3-07-26 09:43) 点击:594 |
前述提到常见的劳动用工包括如勤杂人员、物流人员、下岗待岗人员、再就业退休人员、导购促销人员、实习生、保险营销员、出租车司机、外派人员、公司董事、外国人等,企业应正确与上述人员如何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产生。 一、勤杂人员 每个企业都会存在招用勤杂人员如保安、清洁工、门卫等,他们从事的工作与企业主营业务关系不大,技术含量低,替代性强,受企业重视的程度往往很低,报酬也很低。因此,很多企业对这些岗位人员的管理很随意,签或不签合同都无所谓,这样的态度和做法是不可取的,甚至是违法的。 对勤杂人员的管理,如果是企业直接招用,并要求按时上下班刷卡,遵守规章制度,按月发工资的,应当认为为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企业并不想分散精力对这些岗位人员进行劳务管理,可与专业的公司如劳务公司、保洁公司、保安公司等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勤杂岗位的工作外包出去;也可以根据岗位需要向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劳务人员;还可以招聘非全日制工从事勤杂岗位的工作。 二、物流人员 物流人员包括快递员、邮递员、搬运工、货运司机等,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这类人员的需求也在日益增长。由于这类岗位人员的工作性质较为灵活独立,报酬与劳动结果紧密挂钩等原因,使得他们与企业的关系经常混杂纠缠不清。但企业也不能因此而疏于管理,以防纠纷产生时关系不明、责任不清。 目前法律也没有明确这类岗位人员与单位之间的关系性质,所以企业应在根据需要先行确定被招用的人员是劳动人员还是劳务人员,对于招用的劳动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对招用的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另外,要注意从合同的内容、条款进行区分,避免名为劳务合同实为劳动合同情形的发生。 三、导购促销人员 这里说的导购促销人员指的是在各商场、卖场专门为某一生产厂家介绍、推销产品的导购员、促销员。 一般情况下,导购促销人员是厂家直接聘请的,但他们工作地点在商场、卖场里,并且需要遵守商场、卖场的管理。因此,导购促销人员与商场的人身依附性更强,联系更紧密,认定与商场存在劳动关系更为妥当。至于厂家直接发工资问题,可以视为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利益关系分配组成部门。 但如果导购促销人员由厂家聘请,并且是在厂家从商场、卖场内租用的柜台、场地相对独立地进行促销活动,则他们与厂家存在劳动关系,而与商场、卖场没有关系。 四、下岗、待岗人员 最初的劳动立法是禁止双重劳动关系存在的,但随着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双重劳动关系不再一律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2010年9月最高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则明确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五、再就业退休人员 2010年9月最高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认定为劳务关系的情形,限定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如果只是达到退休年龄、没有办理退休养老保险手续的,双方之间的关系该如何处理,目前的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从保护劳动者权利角度出发,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比如广东省《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就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 六、实习生 关于实习生的关系,如果是到用人单位工作是为了完成或者配合校内学习而进行的培训型实习,则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如果到用人单位工作与毕业后的就业直接关联,是为了毕业后能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而用人单位招用实习生的目的是为了对其能力等方面进行考察以便在其毕业后正式录用,双方之间的关系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另外,有一种是学生在上学期间勤工俭学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七、保险营销员 保险营销员是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他们与保险公司的关系一直存在争议,实践中发生纠纷导致诉讼的判例不尽相同。根据中国保监会颁布的《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明确指出代理保险营销员不是保险公司的员工。 以上是比较常见的企业劳动用工关系分析,还有出租车司机、外派人员、公司董事、外国人等这些人员与企业的关系一般认定为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以避免产生相应法律风险。 更多企业法律风险防控,请咨询梁律师,电话:13728616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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