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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北京法律顾问律师谈顾问律师对企业经营的作用电话13720087971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1-03-20 07:11)    点击:21245

沈律师以案说法:谈法律顾问律师对企业经营风险防范的作用,电话13720087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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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顾问是企业的法律掌舵人,一个企业家在经营企业中除了要遵守商业规范(具体哪些商业规范可以去MBA学习)还要遵守法律,不遵守商业规范严重的后果不外是这一单生意做不成,失去一次合作机会,要是不遵守法律那可就摊上大事了,轻则企业受到重罚,蒙受巨额损失,重则企业破产,老板进监狱,一个企业就完了。比如: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杨文蔚、张静璃、刘清、苏创升)一、对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425万元,并处以4,275万元罚款;……

企业老板都是生意精英,但是人的精力有限,未必也是法律精英。我国的法律体系庞大,不断更新,企业法务人员业务只局限于本公司,经验积累和交流受限,不能参加刑事辩护,企业管理人员如果涉嫌犯罪就不能直接出面了,对于挽救企业的风险作用受到限制,法律建议又要听命老板,不敢直言,老板听后意识不到可能产生的严重的后果,不会过多考虑,提出的建议大打折扣(也就是“踩刹车”刹不住),法律上的风险难免发生。社会律师身兼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资源共享,规避法律风险方面的经验可以分享,敢于直言。当然公司专职法务与社会专职律师是互补的。充分发挥二者的作用,将使企业经营中发挥双保险的作用。本律师援用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的一个案例来说明

        2015年5月7日最高法院再次开庭审理陈发树与云南红塔集团法律纠纷及调解失败的结果时驳回陈发树投资云南白药股权纠纷案诉讼请求。这个案件经过云南高院一审、最高法院二审,最高院再审,已经陷入4年僵局的陈发树在该案中,依然毫无进展。这个标的最大、拖的时间长、首富告垄断国企等一系列标签式特点的案子,引起媒体和法学界广泛关注,被称为企业版的秋菊打官司。该案同时也被业内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内最大的股权纠纷案。然而有人竟然因为一句话,就损失掉了60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第二次在最高法院的庭审上,陈发树一方除了要求红塔集团继续履行合同,即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投资的云南白药股份办理过户登记至陈发树名下外,还首次提出要求分得标的溢价部分的一半权益。据透露,此前的方案是七三开,陈发树为七,红塔集团为三,显见陈发树此次作出了让步。(点击这个链接可以查看“股权转让流程及注意事项”)

附裁定书(点击链接可以进入裁判文书网显示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1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发树。

委托代理人:许金利,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凯湘,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葳,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陈发树与被申请人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民二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发树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陈发树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错误。(一)、红塔有限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本案《股份转让协议》不生效,是因为红塔有限公司未积极、诚信地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最后未能进入财政部的审批程序、进而无法获得财政部的批准同意,主观上存在明显的过错,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二)、红塔有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合同不生效,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不承担合同项下的义务。红塔有限公司只在合同签订后将相关材料上报给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塔集团公司),以后再也没有进行任何后续的推进工作,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并且构成最终合同未能获得上级主管机关同意的关键性过错因素。给陈发树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三)、陈发树的损失属于信赖利益损失,应包括陈发树在合同生效情况下可以合理预期取得的利益,具体包括直接损失、差价损失、现金红利损失、转增股份损失。(四)、二审认定红塔有限公司支付陈发树利息是错误的,此处的给付性质应当是赔偿损失,而非利息。

被申请人红塔有限公司提交书面意见认为,申请人陈发树关于我公司存在缔约过错的主张不成立,本案不应进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二审判决未予认定红塔有限公司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是否有事实依据。二是二审判决判令红塔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是否正确。

一、陈发树与红塔有限公司于2009910日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红塔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占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的股份转让给陈发树,并约定红塔有限公司在转让协议生效并收到全部价款后,应当及时办理所有与本次目标股份转让有关的报批、信息披露等法律手续。陈发树按照约定支付总价款2207596050.22元,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则于2009911日刊登《关于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拟整体协议转让所持云南白药股权进展情况的公告》、2009914日刊登《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陈发树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对本次股份转让交易进行信息披露。2009911日,红塔有限公司向其上级机构红塔集团公司上报了《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将所持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整体协议转让给自然人陈发树的请示》,并附上了相应的附件。2009911日,红塔集团公司向其上级机构云南中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中烟公司)上报了《红塔集团关于将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所持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整体协议转让给自然人陈发树的请示》,并附上了相应的附件。2009122日,云南中烟公司向其上级机构中国烟草总公司(以下简称中烟总公司)上报了《云南中烟工业公司关于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协议转让所持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请示》,并附上了相应的附件。2011427日,陈发树向红塔有限公司发出《办理股份过户登记催促函》,红塔有限公司2011510日回函称其积极向上级主管机构进行了相关报批工作,现并未收到任何书面批复意见,本次股份转让事宜存在批复同意或被否决的可能性,若有任何变化或进展,将及时予以通知。2012117日,中烟总公司作出《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不同意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所持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事项的批复》后,云南中烟公司和红塔集团公司分别于2012118日和2012119日作出了不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相关批复。2012119日,红塔有限公司致函陈发树称,因上级主管单位批复不同意本次股份转让,本次股份转让的过户条件不成就;请你于接到通知之日,尽快提供收款账户的信息,我公司将按约定退还你所支付的全部履约保证金;《股份转让协议》按约定解除。

上述事实说明,红塔有限公司已经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积极履行了报批、信息披露等法律手续,只是由于其上级主管机构中烟总公司不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导致《股份转让协议》未生效。二审判决据此未予认定红塔有限公司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有事实依据。

二、因《股份转让协议》未生效,二审判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关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判令红塔有限公司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旨在使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其范围应包含本金及利息,二审判决判令红塔有限公司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返还陈发树并无不当,对陈发树要求更改利息为赔偿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再审人陈发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发树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华

代理审判员  丁俊峰

代理审判员  杨心忠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赫宁

 

 

▌陈发树的学费

一句话损失60亿元,是否胆寒?李嘉诚说:没有律师的意见,我不敢在合同上签字。离开律师,我什么也做不了!大陆企业家与李嘉诚之间的差距,或许就隔着一个专业律师!

6000000000(60亿元)人民币,是一个什么概念?100100(1万元)新版人民币的厚度约为0.9厘米,照此推算,60亿元摞在一起大概有540米左右,这一高度甚至比东北最高建筑、正在建设中的宝能大厦还要高出20余米。按照3.5%的年利率,60亿元如果存进银行,每年的利息就有2100万元……地位平等、共同发展、公平竞争、互利合作、平等保护。遇到法律纠纷,一碗水端平,跟所有制没有关系。不能说为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就要保护国企判国企官司赢,也不能说非公经济是国家重点扶持的,应该重点保护民营企业判民企赢。大家不要打所有制的牌,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主体。

这个案子其中让陈发树反思的就是合同。一审陈发树败诉,二审和解也失败,为什么他这么被动?

看了最高法院再审裁定书的人都明白,这只因合同中的一条内容:“如本协议得不到相关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甲方(红塔集团)应及时通知乙方(陈发树),并将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不计利息,退还给乙方,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评论:

       防范法律风险的最好途径就是聘请专业律师来把关(法律顾问、方案设计、拟定合同、参与谈判等)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最大程度降低经营风险。有时候一个看似很普通很熟悉的合同里面却暗含风险。有时候,合同相对方提出的,看似公平的条款,实际上很有可能是对方对某些法律问题的规避;己方提出的,在业务上很有利的条款,实际上很有可能存在重大的法律隐患。因此,企业除了提高人员素质,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外,聘请有合同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律师做法律顾问,是企业减少经营风险的必要措施。

▌本律师评述顾问律师的作用:

   老板,你可以不懂法,但不能没有法律意识。俗话说“省盐坏酱”,为了区区顾问费,甘愿冒险经营不是企业家的风范。“顾问律师费就像5块钱的停车费,再便宜都有人会觉得贵!突然有一张罚单贴在你车上,让你交200元违章停车罚款的时候,你恨不得给自己一耳光,早知道给20元停车费也愿意!当项目、公司出现问题,亏了几百万、上千万的时候才发现:那几万块甚至几十万的法律顾问费与损失相比真的很便宜、很划算,如大海一滴水!!!可惜很多时候已晚。正是,风平浪静方显律师功能,风吹草动,才显律师价值!“   真正的企业家应该是“未雨绸缪,运筹帷幄,才能决胜于千里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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