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离婚律师-民法典关于离婚制度的改变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0-11-24 12:55) 点击:34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1.增加离婚冷静期制度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期限届满后,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协议离婚在以前,只要两口子商量好房子归谁,娃归谁,去了民政局就能拿到离婚证。 《民法典》实施以后,两个人再拿着协议书去民政局办离婚,民政局看都不会看,只把材料往抽屉里一锁,说:你们回去吧,等30天再说。这30天里,两个人中任何一个人反悔不干,这婚就离不成。可是,你以为30天之后就自动离了吗?没有,接下来30天,你跟你那冤家再忙,再不对付,都要携手再去一次民政局办理离婚,才能离得了。如果你俩30天内忘了,没去。对不起,请您重新来排队。 2. 增加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增设了一条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即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 这一规定强调了婚前告知义务,有利于保障另一方的知情权,防止因为婚后病发给另一方带来过重的扶养义务,以及骗婚等道德风险的存在。 3. 增加无效和可撤销婚姻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增设了无效和可撤销婚姻中,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制度。 由此,无过错方在通过法院确认婚姻无效或可撤销时,可以同时主张民事损害赔偿,能够更好地保障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但司法实务中就身份行为无效的过错认定和赔偿范围、赔偿标准等,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4. 增设了离婚财产处理中对“无过错方”照顾的原则 《民法典》中增加了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中,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将为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有过错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据。 由于现行的婚姻法认定的离婚过错不包括对于婚姻关系中严重不履行忠实义务的情形,例如与他人发生了婚外性关系,但尚未构成与他人同居等,法院难以通过认定其具有过错而认定侵犯配偶权,无法在经济上对其予以制裁。婚姻家庭编一方面扩大了离婚过错的认定,司法机关有相对更大的自由裁量权,综合婚姻家庭关系的各方面认定离婚过错,无过错方可以通过确认对方侵害配偶权的方式来获得法律救济;在共同财产的分割方面,无过错方也能得到相应的倾斜照顾。 5. 损害赔偿制度中增设了兜底条款 《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四种过错情形,在这四种情形导致的离婚中,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实践中婚姻中的过错情形有很多,这四种情形不能完全涵盖,而且这四种情形中规定的程度在实践中往往很难达成。一直以来都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婚姻中的无过错方要完成举证责任,难度是比较大的。自2000年修改婚姻法至今,实践中获得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例是非常少的。 《民法典》增设了第五项,“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条款,为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自由裁量权提供了一定空间。此条兜底条款未来在司法实践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也可能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增强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 6.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情况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民法典》对《婚姻法》第47条规定的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况进行了修改,去掉了“离婚时”的限定。这就意味着“无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是已进入离婚诉讼,只要出现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均可对其少分或者不分。 其次,《民法典》结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将“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统一修改为了“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增加了“挥霍”的情形。夫妻中的一方为了达到减少对方分得财产的数额等目的,任意使用、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犯配偶的财产权利。比如说,丈夫因为看网络直播,打赏主播数十万元,或者赌博输掉几十万元,这些都是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表现。在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据此请求人民法院对挥霍一方予以少分或不分。 7. 离婚补偿制度中去掉了分别财产制前提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比较大的一个进步的制度是离婚补偿制度,《婚姻法》第40条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前提是夫妻双方实施分别财产制,即双方书面约定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的。 《民法典》去掉了该种限定,即便实施法定财产制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离婚补偿制度。即离婚时,具有经济补偿的求偿权,以加强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权益的保护。可以预见,在未来的离婚诉讼中,会有越来越多的当事人请求离婚经济补偿。司法实践中,哪些家庭义务的负担属于可求偿的范围以及经济补偿的标准,尚需进一步明确。 整理:陈志鹏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刘强律师团队 版权声明:本文仅供交流与学习,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或者无法查实原作者姓名,在这里深表歉意。若涉及版权问题,烦请原作者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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