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律师|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区别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0-05-10 11:16) 点击:442 |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的不断进步,人民综合素质的不断提高,刑事犯罪已经日趋减少。人民群众对于刑事案件的程序也比较陌生,也更加好奇。一涉及刑事,群众都认为是大案要案,其实不然,有很多为了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小案子也是属于刑事案件,如群众常见的打架斗殴,也要采取相关措施的。更有些人因为不知道相关法律而触犯刑法被拘留,逮补还不自知。所以在现如今,离群众最近的刑事拘留是一种比较常态的强制措施,人们对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往往傻傻的分不清楚,今天在这里,刘强律师对刑事拘留作一个简单的介绍,给大家对刑事拘留作一个初步的讲解。 在作介绍之前刘强律师先帮大家简单区分一个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指对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的人给予的最严厉的处罚,属于是行政处罚的一种;而刑事拘留是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犯罪嫌疑人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不是处罚或制裁。行政拘留的最高期限为15天,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合并执行的最高期限是20天,期满释放,如果对拘留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刑事拘留的最高期限为14天,有多次作案或团伙作案等情况的最高期限为37天。而行政拘留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是不进入人事档案的,只在公安内部有拘留的记载;刑事拘留属于临时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属于处罚,所以其本身也是不进入人事档案,在调查后如果存在违反刑法的情况,一般会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再由法院判处刑事处罚,而刑事处罚是留有案底的。以上的简单区分希望大家能读懂。以下开始为大家作刑事拘留的介绍。 第一、刑事拘留的适用条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就可以刑事拘留,大家可以对照。 第二、刑事拘留的程序 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情况和理由,经部门领导审核,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再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对于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先行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同时立即办理拘留手续。由于我国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然后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字、盖章或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按捺指印的,执行人员应在拘留证上注明。地方程序操作上可能更为严谨。 第三、刑事拘留的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第四、刑事拘留后的相关措施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这里说的就是一旦被刑事拘留后当事人及家属可以依据这里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寻找救济方法。 综上所述,刑事拘留的程序是比较完善的,为的就是保障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第一时间不受侵犯,是最有效的一种强制措施。所以当国家相关部门采取拘留措施时,大可不必担心和害怕,因为这保护你的一种方式,避免冲动犯罪,无知犯罪。当然如果是大案,要案,这是也保护受害者最及时的方法,也是能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最有效的方式。刘强律师希望在这里通过这样的讲解能让大家明白,遇到事情要沉稳冷静,不要冲动;遇见侵害也不要害怕,及时联系警方。要知道,拘留这个强制措施就是为第一时间保护你所设置的。 作者:刘强律师团队 周鹭律师 整理: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刘强律师团队 版权声明:本文仅供交流与学习,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或者无法查实原作者姓名,在这里深表歉意。若涉及版权问题,烦请原作者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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