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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律师-出现纠纷后,怎么样合理合法的维权?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0-01-15 12:19)    点击:213

刘强律师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民生产生活的标准也不断的提升,催生了土地和房产的快速发展。公寓、商品房、商铺、办公楼供不应求,在这之中,有一部分不良开发商无信誉,无责任感,对工程质量、细节等问题熟视无睹,造成了业主买了房不能住,买了房不能用,住了用了问题百出,业主积攒了半生的积蓄就这样打了水飘,只能互相帮忙召集在一起进行集体维权,但最后却被定性为聚众扰乱公共秩序或寻衅滋事罪,得不偿失。现在刘强律师给大家简单总结说明一些法律法规,供大家学习借鉴,合法维权。

首先:“维权”一词特指中国2000年代维权体制改革开放下形成的,为公众利益及个人权利进行诉讼的文化。维权的范围可能包括人身损害、土地纠纷、医疗事故、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纠纷,所进行的行政及司法诉讼。在维权之前一定要充分认识到什么是维权,都什么可以维权,应当怎样合法合理维权。

其次: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和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对首要分子,处三个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个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行为人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此处必须同时符合两点:

1,要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即干扰和破坏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正常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

2,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必须是以聚众的方式实施的,即纠集三人以上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扰乱。至于扰乱过程中是否使用暴力,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必须是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方能构成本罪。情节严重,实践中一般可从扰乱时间的长短、聚众人数多少、扰乱的对象的性质和侵害后果是否严重等予以认定。

第三:寻衅滋事罪是指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只要是针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即使没有接触人的身体的,也属于殴打。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对起哄闹事行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判断,应以行为时的全部具体状态为根据。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结合以上法律法规,可以在法律范围内合法维权,有人会问怎么作才能合法维权,刘强律师在这里也给大家作了几点总结:

一、维权要准备哪些材料?

 确定对什么人、哪个公司或网站进行维权,并整理相关的证据。经济案件没有特别规定,只要把事情反映清楚即可。内容必须实事求是,不要随意夸大,更不能无中生有。在介绍案件情况的时候,不要把自己主观上的怀疑、推测和真实情况混在一起写,以免影响及时、准确地开展调查工作。

 其次,在维权中把您掌握的证据写清楚,说明这些证据是怎么来的。这是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基本依据。包括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单位职务、住址、电话;叙述具体问题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当事人、事情经过、结果、涉嫌哪些问题;有关证据目录;有关知情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单位职务、住址、电话以及落款。民事案件可以直接到当地的法院请求立案,诈骗案件可以到当地的公安机关进行立案。

二、不予立案怎么办?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报案、维权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经济类案件受理后,通常有两个月的初查时间。如果予以立案,受理举报人的部门需要以书面的形式向举报人送达立案通知书。至此,举报人就等相关部门的通知就可以了。期间,千万不要去做闹访以及越级上访等愚蠢的行为。如果相关部门不予立案,同样需要以书面的形式向维权人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并说明不予立案的原因。如果维权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结语:大家利益受侵害时,首先要想到法律,相信法律。不要把大事大闹,小事小闹作为解决问题的方法,因为一旦闹的不当,闹过分了,就构成的犯罪,反而得不偿失,悔之晚矣。社会中的打条幅,堵路品,更有甚者限制他人自由,都是违法的行为,当自己的权益受损时,要用法靠法,牢记法律的底线不能逾越,合法维权。

作者:周鹭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整理: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刘强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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