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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律师|在公共场所受到人身伤害,应当由谁赔偿?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9-12-04 10:19)    点击:1103

马上就要迎来圣诞、新年了,那么我们难免会出去活动,我们在出去吃饭、看电影、逛商场等等活动中在这些公共场所受到伤害,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呢?律师电话:13555888811

、由于公共场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受到伤害,由公共场所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林女士周末去商场看电影,在检票时候头顶的小吊灯不慎掉落,砸到了林女士,林女士被砸出轻微脑震荡。这种情况应当由谁承担责任呢?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林女士的情况属于电影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及时修缮场所,造成对林女士的伤害,所以应当由电影院的管理人承担。

二、在公共场所受到伤害,有侵权人的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张女士在一家餐厅吃饭时候,隔壁桌的客人不小心把刚烧开的水撒在了张女士身上,张女士在餐厅被烫伤那么这种情况该由谁承担责任呢?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张女士的情况应当由隔壁桌的客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直接侵权人不明确的,应当由管理人负责。

王女士在动物园参观时,由于喂食小动物的人太多,王女士不小心被挤下台阶,手臂被摔骨折了,花费不小数目的医疗费。但是,由于当时人数太多,不能确定到底是谁将王女士推下台阶的,这种情况应当由何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那么王女士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不能确定侵权第三人的,应当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也就是动物园的管理人。

、直接侵权人无力赔偿,管理者须补充赔偿。

刘女士带着自己5岁的儿子在人民广场玩耍,刘女士对自己的孩子小心看照,无奈意外还是来临了,刘女士的儿子被一名1滑着轮滑在人民广场玩的12岁男孩小胡撞倒在地。刘女士的儿子脑袋不小心撞倒石头上,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经了解,小胡的父亲很早就去世了,家里仅有一个残疾的母亲,无法足额赔偿刘女士的损害。这种情况下,应当由何人赔偿?

根据前述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广场管理者须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所以本案所涉的赔偿顺序是:小胡个人财产、小胡母亲财产,不足部分由广场管理者根据其过错程度分担部分。

结语:出门游玩时要注意安全,在公共场所如果遇到伤害,公共场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公共场所管理者承担。有直接侵权人的由直接侵权人承担,没有直接侵权人的,由公共场所管理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作者:刘强律师团队 石佳律师

整理: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刘强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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