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动仲裁律师谈未签劳动合同和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获得哪些经济补偿?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9-10-12 19:37) 点击:252 |
刘强律师团队近日经常碰到咨询劳动法的,其中未签合同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非常多,现在刘强律师给大家简单总结了些相关法律法规,供大家学习交流。 一,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最高可索要11个月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 以下情况,用人单位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5,因为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 那么出现上述情况,用人单位应该如何支付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结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用工关系后,应当签订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就是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法定形式在法定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得在规定时间內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以上述正常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非正常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怎么办呢?我们下期再见。 作者:刘强律师团队 石佳律师 整理: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刘强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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