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料
赵军
赵军律师

加载中...
  • 执业证号:14402200911860504
  • 资格证号:
  • 地区:广东-韶关
  • 手机:13346517441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赵军律师的网站
分类
网站文章
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合同诉讼程序有哪些事项需要注意的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23 02:25)     点击:575

  合同诉讼程序有哪些事项需要注意的

  1、诉讼的管辖

  诉讼管辖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地域管辖

  ①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即诉讼一般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如果被告是公民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己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果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对于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等提起的诉讼,可由被告注册登记地法院管辖。

  ②特殊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殊地域管辖有以下八方面的内容: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理。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等的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等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管辖。

  专属管辖有以下两种情况: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这两方面的专属管辖,排除了其他法院对这两类案件的管辖权。

发表评论
赵军:
验证码:   匿名评论

赵军律师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