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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搞亮丽工程,结果老百姓无家可归!!!!
房子是通化县水利局分配给我祖父的房子,但是年久失修,是自修自主的房子,但是上世纪80年代,门前新修了一条街道,房子就变成了临街的,就挤出一间做起了小买卖,民主房管所见我做了买卖,便来收取房费,并说房子以后由房产局来维修,当时觉得房费不多,房子又有人维修了,觉得挺好,就同意了。可没想到这个房子一下就成自己的房子,变成了民主房管所管理的共产房!!   2000年5月,原房子区域动迁,经原房产局王世明副局长和朱宝成出面与开发商协商,给我们安置了现在的住房,给我们办理了房屋使用证,我们将全家的户口迁到此住址。   以每平方米9元收取房费,也就是说,二楼的住宅面积也按商品房标志收取房费,由于情况特殊,王世明副局长表示以后不再上调房租费,稀里糊涂就即成了事实。目前,已缴纳房租10余万元,基本上形成了利用24平方米的面积,进行艰难的经营,全部收入只够缴纳房费,连基本的生活费都挣不出来的艰苦的生活局面,尽管这样我们也一直忍受着度日如年的窘困生活,依旧每月缴纳房费,拥有合法的居住权和使用权。   房管所借“暖房子”工程改造之机,想撵走我们,我们面临无家可归的结局。2011年6月,市政府“暖房子”工程改造,要求临街边的门市房统一拆换白钢门和防盗门,我们和城管人员到所里协商出资改造问题,被一孙姓同志告知研究后定,结果一拖在拖,但是城管不等,不换,就强行拆迁。我们没有办法,就先出资垫上了拆换的门款,准备以后按照以往惯例用房租费抵消(先前的暖气统一改造工程就是这样做的,因为产权归房管所,我们仅仅拥有合法居住权和使用权)。事后,房管所收费员来收费,我们将情况原委跟他们做了解释,此后就一直没来收费,事实上是默许了。当时改造门款为6800元,能折抵到2012年2月,计9个月的房租费。按常规,3月份就应该有人上门收费,在没有告知、协商和我们认为没有任何纠纷的情况下,单方面把我们告上法庭。   2012年7月民主房管处将我们起诉到江西法庭,要求我们搬离该住所,补交所欠房租费。法庭在没有认真调查了解全面情况的情形下,作出了民主房管处胜诉的判决。至此,我们由住在自己的房子,到变成了租住该房、最终到丧失该房居住权,无家可归的结局。   现在民主房管所要收回房子,房产局不管,城管也不管,已经快要无家可归了,要被撵到大街上了!!!   这个社会还有没有公道??   这件事情到底有没有人管??   还让不让老百姓活命了??   我该怎么办??   寻求人们的帮助!!!
地区:吉林-通化 分类:民事法律-拆迁安置 提问时间:2012-11-13 12:58:34
提问者:ggoonngg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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