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大于本金两倍缺乏依据(原创)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7-05-06 10:42) 点击:81 |
违约金大于本金两倍缺乏依据(原创) 原告B公司诉求A某支付煤气款160万元及违约金340万元,违约金大于本金两倍以上,极不合理,缺乏依据。沈英华律师作为A某的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 1、《管道焦炉气供用气合同》签订于 2、双方签订的《欠款还款协议》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视为对《管道焦炉气供用气合同》的变更,双方已经协议废除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原告诉求违约金不合情理不合法,法院不应采信。 庭审时,原告B公司在法官询问是否坚持违约金的诉求时,主动放弃了340万元违约金,被告A某则认可了160万元欠款,法院已经作出判决,双方均没有上诉。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景德镇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政协景德镇市委员会常委(9-12届) 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11-12届) 电话:1370798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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