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某土地转让、借款纠纷案(原创)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7-03-18 21:21) 点击:113 |
X某土地转让、借款纠纷案(原创)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协议签订后,X某依约付款,但J某无法帮助X某如期建房,J某遂于2016年4月27日向X某出具《承诺书》,承认在2016年2月5日收到X某预付款和工程费(款)147000元,承诺在2016年6月31日前帮助X某建好房子,如果没有完成,必须在2016年7月15日前退还X某147000元,否则支付X某违约金40000元。 此后,X某为了房子能够顺利建成,又支付了J某30000元,但J某依然无法帮助X某建好房子。X某无奈再三催促J某退款,J某提出把X某支付的177000元作为借款,并向X某出具了一张《借条》,X某表示同意,并收取了《借条》:今有J某向X某借到人民币大写壹拾柒万柒仟元整(小写177000元);上述借款约定于2016年6月19日前还清,逾期不还,借款人应承担违约金肆万元。 至此,双方已经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J某共借到X某人民币177000元,至今分文未还。X某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聘请沈英华律师为诉讼代理人,依法对J某提起诉讼,诉求法院判决J某立即支付X某借款177000元及违约金40000元。 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由法院制作了《民事调解书》: 一、被告J某欠X某217000元,原告X某同意被告每月月底之前还款5000元直至欠款全部还清为止。 二、被告J某任何一次没有按时还款,原告X某可就被告未归还的欠款总额向法院申请执行,由被告J某一次性付清未支付的所有欠款。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景德镇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政协景德镇市委员会常委(9-12届) 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11-12届) 电话:1370798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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