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应做司法鉴定不做医疗事故鉴定(原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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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11-06 17:04) 点击:88 | ||||||||
医疗纠纷应做司法鉴定不做医疗事故鉴定(原创)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一朋友的亲属被人用刀刺伤,经某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认为医院有漏诊等过错,依法起诉某县医院要求赔偿,并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但医院和法院均坚持认为应当做医疗事故鉴定。该案因杀人者涉及刑事案件,法院已裁定中止诉讼。但究竟该做司法鉴定还是医疗事故鉴定,法院尚未作答。朋友咨询我,问我两种鉴定有何区别,依法该做何种鉴定。我答复朋友:1、医疗事故鉴定是由医学会进行,医学会是由当地各医院的专家组成,难免行业保护之嫌;司法鉴定是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相对中立、公正。多年以前,曾经在该县法院办理过一个医疗事故纠纷案,受尽百般折腾,虽然得到一定赔偿,但身心憔悴,筋疲力尽。(参见博文《医疗维权 艰难取胜》http://blog.163.com/s7908@126/blog/static/4388258220102942156437/)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生效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只需做司法鉴定,不再做医疗事故鉴定。现把相关法律依据加以整理,希望对需要的人有所帮助。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 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法释〔2013〕7号 (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81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予以废止的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 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第十批)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景德镇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政协景德镇市委员会常委(9-12届) 民革景德镇市委员会副主委(11-12届) 电话:13707981937;电邮:s7908@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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