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不应赔偿“专家会诊费”(原创)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09-06 15:39) 点击:131 |
交通事故不应赔偿“专家会诊费”(原创)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沈英华律师代理被告答辩如下: 1、交警已经认定本次交通事故原告负次要责任,被告负主要责任。如果原告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足以推翻本案交警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三性应予认定。 2、原告驾驶的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被告驾驶的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原告认为被告驾驶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既无事实根据亦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3、原告赔偿项目部分不合法,法院不应采信 (1)、误工费: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应计算至定残日 (2)、原告诉求被告承担专家来院会诊的路费、餐饮费、劳务费、住宿费等共计壹万元,没有合法票据,不符法律规定,法院不应采信。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责任证据不足,应当采信交警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诉求认定电动三轮车为机动车,针对的是案件事实的认定,不构成法律上的诉讼请求;电动三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需经鉴定机构认定,原告对此未申请鉴定,故不支持原告该项主张。原告误工费只能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出院后误工费应考虑伤残系数10%。原告用医院医务科出具的证明,证明其支付了专家会诊费10000元,缺少有效票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1000元(不含被告垫付的医疗费)。 原告和被告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景德镇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政协景德镇市委员会常委(9-12届) 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11-12届)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13707981937;s7908@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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