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某管网公司通信管道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创)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05-12 22:21) 点击:98 |
景德镇某管网公司通信管道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创)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沈英华律师依法接受被告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1、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时间为验收以后。本案通信管道虽已交付,但至今没有验收,付款期限未到,原告起诉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2、既然付款期限未到,被告拒绝付款不属违约,原告诉求违约金于法无据,法院不应支持。 3、被告没有依约办理规划红线和产权过户手续,所建管道没有经过合法验收,致使被告无法合法占有、使用、处置该通信管道,属于违约在先,被告在原告纠正违约行为之前无须支付货款。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原告收到答辩状后,意识到自身的缺陷,提出进行调解。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谅解。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5日下发了(2005)景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 1、 被告在民事调解书生效后10天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940000元,余款24000元原告放弃。 2、 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违约金)112354.2元的诉讼请求。 3、 原告在民事调解书生效后10天内向被告移交规划红线图,保证被告对所购管道拥有产权。 4、 被告支付货款和原告移交规划红线图同时进行。 5、 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100000元违约金。 6、 诉讼费用21411元,原告和被告各承担一半。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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