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某厂2774万借款合同纠纷案(原创)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05-09 21:37) 点击:72 |
景德镇某厂2774万借款合同纠纷案(原创)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1993年至 【简要案情】 原告:景德镇某银行 被告:某厂 被告:某宾馆 被告:某皮革厂 被告:某瓷厂 第二被告辩称: 主合同及担保合同都已过诉讼时效,我方不应承担责任。 第三被告辩称: 担保属实,但时效已过,我方也无力承担还款责任。 第四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1、江西省水利厅景德镇市水文分局已经证明:据1996年、1998年、1999年洪水资料显示,市老鸦滩地段最大水深分别为 2、景德镇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已经证明:1996年,1998年,1999年,我市三次遭受特大洪灾,受灾面积达28.22平方米,使景德镇市的工农业生产,国家、集体及人民生命财产遭受了巨大损失。某厂地处南河老鸦滩,厂房、设备被淹达 3、 4、 综上所述,某厂因为连续三年遭受50年不遇的特大洪涝灾害,属于不可抗力,经济损失惨重,无力偿还债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减免被告某厂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了某厂欠款2774万元的事实,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原告向某皮革厂主张权利的事实,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某宾馆、某瓷厂主张权利的事实,以及某厂分别于1996年、1998年、1999年三次遭受洪水袭击,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因此而停产多年的事实,并于2003年7月7日作出(2003)景民四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 一、被告某厂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景德镇某银行借款本金2774万元及利息。 二、被告某皮革厂在某厂无力偿还原告贷款的情况下,对其担保的450 万元贷款本息承担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对某宾馆、某瓷厂提出的诉讼请求。 本案进入执行阶段以后,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查明的事实基础上,依法确认:某厂拥有的某物流中心49%的股权价值550万元,其中220万元需要用来填补某厂企业改制安置职工的资金缺口,可供执行的不足300万元;除此之外,某厂没有任何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于是依法作出裁定: 一、某厂变卖某物流中心49%的股权,偿还原告债务300万元; 二、本院(2003)景民四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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