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任经理与对方恶意串通,景德镇某公司无须担责(原创)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05-09 21:36) 点击:79 |
离任经理与对方恶意串通,景德镇某公司无须担责(原创)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景德镇某公司下属贸易部具有法人资格,与吉安某面粉公司建立过长期的贸易关系。1997年11月24日,贸易部被景德镇某公司撤消,其法定代表人L某同时被免除职务。1997年12月29日,L某以贸易部名义与吉安某面粉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但没有加盖贸易部公章,只有个人签名。后吉安某面粉公司因L某拖欠货款而向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起诉景德镇某公司。 【简要案情】
律师接受被告委托以后,收集到被告于1997年11月24日撤消贸易部和免除L某职务的文件, 认为L某在免除职务以后仍以贸易部的名义与原告签订《购销合同》,个人经营面粉,拒不支付货款,导致原告起诉被告,有可能涉及犯罪。被告遂向景德镇公安机关报案,对L某采取了强制措施。L某在公安机关交待,实际是个人在做生意,但原告业务员Y某要求他以贸易部的名义签订合同,否则原告领导不会同意与L某个人做生意。没有及时支付货款,是因为市场发生变化,亏了本。后律师了解到原告的业务员Y某因为经济问题也被吉安公安局刑拘,遂要求公安机关赴吉安找Y某调查核实相关情况。Y某在接受调查时承认:签订合同时知道L某已被免职,但担心公司不同意与L某个人做生意,所以要求L某以贸易部名义签合同,所以没有盖贸易部公章,只有L某签名,但系长期业务关系,公司没有怀疑。据此,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原告业务员Y某与贸易部免职经理恶意串通,欺骗双方单位,所签合同无效,被告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至此,虽在异地诉讼,律师也帮被告打赢了被动官司。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