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首例贩毒案——法庭不依推测定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05-04 19:49) 点击:63 |
法 庭 不 依 推 测 定 案 -----景德镇首例贩毒案 C某是南昌市民,被控把毒品卖给景德镇市民陈某等十余人。因为本案是景德镇地区破获的首例贩毒案,如果公诉机关指控的贩卖毒品数量 【案情简介】 ① ②同年3月5日,C某在南昌市省军区招待所卖给陈某、占某、彭某等海洛因 ③同年3月下旬,C某在南昌市江西饭店卖给胡某、付某、吴某海洛因 ④同年4月5日,C某在南昌市江西饭店卖给陈某、江某、王某海洛因 ⑤同年4月9日,C某在南昌市一“面的”上卖给胡某、陈某海洛因 【律师辩护意见】 1、公诉机关指控C某 2、指控C某同年4月9日在南昌市一“面的”上卖给景德镇人胡某、陈某海洛因 3、公诉机关认定本案贩卖毒品的数量是按照每包 4、人民法院应当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对被告人C某量刑,不应当按照公诉机关指控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C某处刑。 【法院判决】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查明了本案的事实,采纳了律师辩护意见的第2条、第3条、第4条,认定被告人C某贩卖毒品42.7克,并于1997年8月21日作出(1997)景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C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律师办案小结】 本案中,被告人C某和证人胡某、陈某在庭审时均说明他们之间买卖毒品是以包计价,不是以克数计价,而且他们都没有称过每包的重量,但都认为每包的重量不足1克。公诉机关仅凭个别证人在预审时偶尔说过每包大概1克左右而推定所有毒品的重量均为每包1克,仅仅是推测,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为没有脏物,无法对所有毒品进行鉴定,所以辩护人提出依据“就低不就高”的司法原则,按照公安机关对缴获的毒品所作的鉴定结果—每包0.71克计算,C某贩毒数量为42.6克,最后得到法院采信。 办理这类以一定数量作为量刑依据的案件,一定要认真查证,每一笔都要有确切的证据证实,不能用所谓的推测定案,这是本案辩护成功的关键所在。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 景德镇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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