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退租房押金,起诉维权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6-09-04 10:58) 点击:368 |
案情简介: 方某通过中介与房屋所有人贾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从2013年1月开始至2016年1月结束,租金每月1万元,租金支付方式为付三押一,租赁期间房屋内设施经常出现故障,开始方某联系贾某维修,贾某还能及时维修,后来贾某经常以不在国内、方某使用不当为由拒绝或拖延维修。2016年1月租赁合同终止,贾某以方某损坏房屋内设施为由,拒绝返还租房押金1万元,方某多次与贾某协商,但协商无果,方某被迫委托律师起诉贾某,要求贾某返还租房押金及其利息,同时支付方某垫付的房屋维修费。 法院审理: 方某律师起诉立案后,法院向被告贾某送达起诉状,被告贾某以不在国内为由拒收起诉状,法院联系几次后,被告到庭应诉。 诉讼过程中,被告贾某提出,方某在租赁期间损坏房屋内设施,最主要的就是厨房的大理石台面出现裂缝无法修复,设施的维修费要求从押金中扣除。 方某提出,自己未损坏房屋内设施,租赁合同期间,方某正常使用,是房屋内设施经常出现故障,方某联系被告贾某,贾某拒绝或拖延维修,方某自己被迫垫付了部分维修费,关于大理石台面,不是自己损坏的,是大理石自然开裂,自己在平时使用过程也是很小心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租赁合同期满应该办理房屋退房手续,方某已将房屋退还被告贾某,贾某应该返还租房押金。关于原告方某垫付的维修费,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房屋内设施损坏的,方某应通知被告贾某,贾某逾期未维修的,方某可代为维修,维修费由被告贾某承担。 对于被告贾某提出房屋内设施人为损坏,法院认为在退房时,原被告未对房屋内设施进行检查,被告无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房屋租赁纠纷案件,起因是出租人在租赁合同终止时拒绝返还租房押金。本案中的法律问题有2点,第一点,租房押金是否应该扣?租房押金是为了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在租赁合同终止时,在承租人未违约、房屋内设施未损坏的情况下,出租人应及时返还租房押金。本案中,在合同终止时,因为房屋内设施损坏原因的问题,原被告双方发生纠纷,在退房时双方对房屋内附属设施损坏以及损坏程度并未确认一致,所以,被告拒绝返还租房押金。在法律上,被告负有返还押金的义务,至于房屋内设施损坏,需要双方确认一致的情况下才能从押金中扣除相关维修费,否则被告就应无条件返还租房押金。 第二点,原告垫付的维修费由谁承担?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可从两方面说明,第一方面,根据双方租赁合同约定,房屋内设施损坏,承租人应先通知出租人,在出租人逾期维修的条件下,承租人可自行修理,承租人支出的维修费由出租人承担。第二方面,根据《合同法》规定,出租人有维修租赁物的义务。所以,原告垫付的维修费应该由被告贾某承担。 最后提醒的是,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收集、保留相关证据,以备将来发生纠纷举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