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内容违法,合同无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04-17 09:10) 点击:189 |
案情简介: 2013年,无锡某网络技术公司(以下简称技术公司)与无锡某置业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签订《企业短消息发布业务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技术公司提供定向移动通信发布服务, 置业公司根据双方确认的《信息服务执行确认单》所定的合同总金额向技术公司付款,置业公司根据双方确认的《信息服务执行确认单》所定的合同总金额向技术公司付款,置业公司应于第二个月向技术公司支付已执行的信息费用。技术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但置业公司拖欠技术服务费,双方协商不成,技术公司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查明: 2013年4月23日,原告技术公司与被告置业公司签订《短消息合作协议书》1份,约定技术公司在置业公司指定的时间、内容、区域、手机用户群体为置业公司发布其所提供的有关移动信息服务;单价为普通短信0.04元/条、小区定投 0.1元/条;在移动信息服务执行中因考虑到时间、内容、区域、手机用户群体等随时调整的不确定性,发送时间、内容、区域、手机用户群体不作为合同附件;置业公司应按照《信息服务执行确认单》所确定的时间和相应付款方式向技术公司全额支付移动信息发送业务服务费;基于保密义务,技术公司有权不对置业公司开放其所掌握的手机用户数据;置业公司根据双方确认的《信息服务执行确认单》所定的合同总金额进行付款,置业公司应于第二个月支付技术公司已经执行的信息费用;置业公司付款时应严格对照技术公司所提供的相关发票和掌柜网络公司加盖公章的《收款人委托书》,否则因此造成的资金损失由置业公司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原被告的《短消息合作协议书》,双方在对所发送的电子信息的性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强行向不特定公众发送商业广告,违反网络信息保护规定、侵害不特定公众的利益,该合同应属无效,所发送的短信应认定为垃圾短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技术公司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合同无效案件。按常人理解,被告接受技术服务但拖欠服务费用,理应得到法律支持。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合同内容的违法性。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合同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属于无效合同。本案的原告技术公司,向社会不特定人发送商业短信,强行推销商业信息,违背短信接收人的意愿,造成不特定人群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同时违反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决定。所以,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服务合同无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律师建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考虑合同内容是否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免得纠纷发生自己利益受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