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误伤终获赔偿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5-31 10:23) 点击:189 |
案情简介:被害人李某的朋友邀请李某吃饭,饭后李某和朋友一起坐车回家,在朋友家小区门口,朋友先下车同被告人刘某等人发生纠纷,并发生身体冲突。李某下车后并未参与刘某纠纷,在一旁抽烟。李某的朋友打人后离开现场,刘某等人把李某误认为是李某的朋友并用马刀将李某右手的食指、中指部分被砍断,小指及左髋外侧砍伤。经法医鉴定为右手的损伤为轻伤,左髋外侧皮肤裂伤为轻微伤。被害人李某找到任律师,请任律师帮助维权。<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律师办案经过:被害人李某找到任律师请求帮助。任律师作为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在侦察阶段参与诉讼,因侦察阶段案件还在侦察中,诉讼代理人不能查阅案卷。 在审查起诉阶段,任律师在检察院复印了起诉意见书,主办检察官提出双方民事部分的和解,因双方对赔偿数额差距过大,所以,在审查起诉阶断没有达成调解。 在审判阶段,任律师代理被害人提出伤残等级鉴定(伤残等级鉴定涉及民事赔偿的具体数额),经过法院委托鉴定,被害人伤残等级是9级。 任律师根据上海赔偿标准计算出准确的赔偿数额。但被害人李某及家属要求被告人赔偿巨额精神抚慰金。根据法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不能赔偿被害人精神抚慰金。任律师为了给被害人争取更多的权益,在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中按照被害人的请求提出精神抚慰金赔偿请求。 在开庭过程中,任律师提出赔偿请求,对于被害人的请求,被告人同意赔偿,但辩解说现在没钱(实际上被告人就家里经济条件良好)。任律师提出,被告人从被捕后一直到开庭,始终没有一个好的认罪态度,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身体上和精神上的伤害没有足够的认识。所以请求法院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2年3个月(法定刑最高3年),赔偿被害人李某152407.27元。精神抚慰金未予支持。 法律规定: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