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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接受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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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怎么办?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03-18 04:08)     点击:832

卖方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怎么办?

经某事务所居间介绍,原告王某和被告李某、孙某与2007612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系争房屋,建筑面积83.57平方米、车库12平方米左右。房屋转让价格41.3万元(该房价包括车库),本合同签订后,支付购房定金5万元,待支付尾款时抵作房价款;2007628日付款25万元,余款11.3万元在做产证时付清。2007628日、75日分别支付购房款25万元、5万元。2011年三月,被告将领取的系争房屋钥匙交付给原告。嗣后,原告对房屋进行装修,并搬入房内一直居住。201189日,被告取得系争房屋的产权证。因被告拒绝协助原告办理系争房屋的房屋过户手续,并协商不成,故诉至XX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系争房屋的房屋过户手续。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当事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饶大永律师点评】
买卖合同
的卖方不但应当交付买卖合同项下的标的物给买方,也应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至买方。依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的转移,需要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案中,买方依约支付了购房款,卖方应当依约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以转移房屋的所有权至买方。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故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同时判令原告在办理过户手续后支付剩余部分房款。
【重点法律条文】
《物权法》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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