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吗?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12-12 09:20) 点击:1522 |
2010年7月的一个夜晚九时许,有五个未年人(年龄最大的17周岁,最小的不满15周岁)在本市某区的一个游戏厅内玩游戏,这时看见一个15岁的刘某也在打游戏,其中一个项某(不满15周岁)对章某(17周岁)说:“那个小男孩(刘某)有钱,游戏厅人多,等他(刘某)出去再弄(抢)。” 晚上十时许,刘某离开游戏厅,他们中年龄最大的章某让邰某(15周岁)跟着刘某,到没有人的地方叫住他。他们5人分乘二部电梯下楼,尾随刘某,一直走到本市某区一个公园门口,邰某叫刘某停下来,刘某不听,继续朝前走,这时项某即上前拉住刘某,并用手抅住刘某脖子,把刘某带进公园。并说与他“对开(打架)”,邰某上来与刘某打架,邰某打不过刘某。章某自己上来与刘某打架,另外邰某、钱某(16周岁)帮助章某一起殴打刘某,将刘某打倒在地,项某上前踢了刘某一脚。打完架后,他们几人把刘某扶到椅子上,对刘某进行搜身,搜到一部手机及15元钱。尔后将刘某送出公园。 该5人在回家的路上把手机卖得30元钱,购买另食化掉。 当晚刘某向派出所报警,称遭人抢劫。公安机关受理后即立案,以抢劫案件进行侦查。公安机关通过走访、监控录像等侦查措施,很快锁定嫌疑人,第二天将5名嫌疑人抓获。5名嫌疑人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5人以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 过了几天,其中一名嫌疑人家属找到我,要我为该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及辩护。嫌疑人家属向我简要地介绍了案情及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我的第一感觉该案辩护的余地较大,接受了当事人家属的委托。 当事人家属要求我帮助办理取保候审的手续,先把人弄出来。 很快,我联系上了办理此案的警官,办理了会见的手续。在会见嫌疑人时仔细地询问了发案经过及此前有无违法犯罪的行为。嫌疑人项某告诉我,“他父母在上海打工,他在外地寄宿制初中读书,因学习成绩不好,不想上学,于是来沪投靠父母。来沪后既不想上学也不能打工,整天无所事事,到游戏机房打游戏认识一些朋友经常外出游逛。那天实施抢劫行为,也是一时头脑发昏,根本没有考虑的后果的严重性,现在后悔也来不及了。” 我看到一个未成年人戴着手铐,眼睛里充满了期望。当时我的心情非常沉重,这是我第一次为一个不满15周岁的的小男孩提供法律服务。我想这个小男孩毕竟还未成年,能够挽救还是要挽救的,如果为这事判刑坐牢他这一辈子也毁了。 会见后,我反复阅读了会见谈话笔录,把作案的经过还原了好几遍。得出了一个初步结论,犯罪的情节一般,社会危害性不大,应当能够从轻减轻处罚。又查阅了有关未成年犯罪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结合本案,完全有可能不作为犯罪处理。我与办案警官进行沟通,认为该案犯罪情节一般,尽管使用暴力打人,与人打架的目的是寻求剌激,有寻衅滋事的性质。获取财物是案情发展到后来发生的,与直接为获取财物实施的抢劫犯罪不同。办案警官也认同我的想法。此时正巧公布了上海市检察院“深化未成年人特殊检察制度”一文,其中基本基本精神是对未成年人犯罪要“少捕慎诉”“律师参与”将成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常态。我给办案人员写了律师对该案的分析意见书,希望办案单位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使用语言威胁或者使用轻微暴力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此案适用该司法解释的精神。 办案单位收到我的律师意见书,很快作出决定,对该案不作为抢劫犯罪处理,5名嫌疑人全部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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