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在雇佣活动中受伤,雇主是否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付某与位某系同村村民,某日,付某雇佣位某去卸车,在卸车过程中,因车上的挡板折断,致使位某从车上跌落后被送往济阳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位某腰椎突出。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位某于2013年4月18日前来董律师办公室咨询,并在董律师的陪同下前往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情况申请鉴定,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委托方:伤者位某。 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本条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案情,位某在雇佣活动中因雇主提供的工作设备问题而受伤,理应由雇主付某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董律师在接受位某的委托后,认真分析了案情,计算了各类赔偿费用,但位某考虑到雇主系同村村民,仅仅对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三项要求赔偿,其余项目不再要求对方赔偿。后前往被告户籍所在地的法院立案。开庭前,在当地法院和董律师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雇主一次性赔偿位某人民币5万元整,双方就此事再无纠纷,原告位某撤诉。 律师看法:本案能得以顺利和解,双方当事人考虑到二人系同村村民,于是均作出了让步。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但是,有些时候,法律也不外乎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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