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刘某于2011年3月12日向宋某借钱20万元,并打有借条一张,约定三个月后归还。借条上面并未约定利息,到期后,宋某向刘某主张该借款,但刘某始终以暂时没钱为由拒不归还。宋某迫于无奈,于2011年8月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归还20万元本金,并承担利息。 当事人:债权人宋某。 案例分析:人们都知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由于老百姓的法律知识并不完善,关于民间借贷中的利息,成为了大家的困惑。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仅仅是口头约定利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息的约定,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本案中,刘某于宋某并未书面约定利息,因此宋某将无权要求刘某承担利息,但是由于刘某到期未还,因此,宋某可以主张要求刘某承担自还款日期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生效之日时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该处的利息与上文中提到的利息并不是一个概念。 案例结果:2012年10月15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刘某支付宋某本金20万元,并以20万元为基数,自还款之日期起至法院判决之日时至,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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