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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期物权变动的合同与物权变动事实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1-08-22 02:27)     点击:377

  不动产物权登记是合同的履行行为。其法律效力是发生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合同,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只能在登记时生效。故合法成立的合同不一定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其原因可能是客观情势变更,致使物权变动不能。

  因合同产生的权利属于债权。法律性质为相对权,不具有排他性。因不动产登记产生的权利属于物权。法律性质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以期物权变动的“合同”,和“物权变动”本身,是两个法律事实。这是物权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未经不动产登记,其法律效果是不发生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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