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是否应该增立案条件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1-08-22 02:27) 点击:418 |
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而现时中,有的法院自行增加了一些强人所难的附加条件。如,被告是自然人的,原告必须提供被告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原告必须提供被告的营业执照等等,原告是自然人的,必须亲自到场(立案)等等。试想,对方会提供这些材料让别人去告他吗?有些原告就因为满足不了这些不合理的条件而不能立案。痛失了维权的机会! 法院还是严格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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