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于挺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法海拾贝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8-22 02:25)     点击:1199

  “法海拾贝”之二

  气象和逻辑推理挽救了他的命运

  ——办案小记

  柳祥强奸案的卷宗记载着被害人包艳红的陈述:今天我男人没在家,我早早就躺下了。睡到小半夜,迷迷糊糊地觉得进来一个人。浑身冷冷嗖嗖的,戴个长毛棉帽子。两个帽耳子紧紧扣着下巴。还带个大口罩。手里拿着菜刀,凶巴巴地吓唬:喊就剁了你!就把我强奸了。他走出屋,我掀开窗帘一看,外面大膘月亮,我清清楚楚看他是老柳家小五。

  柳家小五即柳祥。刚结婚不久,夫妻如胶似漆。与父母分里外屋同住。小两口在里屋。

  卷里有七份柳祥的口供。前四次都断然否认。说他刚结婚不久,是恋爱二年结婚的。感情非常好。总是裸着一个被窝睡觉。谁动弹一下都能知道。父母在外屋,他出入必须经过外屋。父母不可能让他半夜出去。

  后三份笔录他承认了。但关于那天的穿着,女方家门的状态,怎么开的门,如何的进屋。女方穿的什么,女方的表现,哪里拿的菜刀等等具体情节都不一致。与女方陈述更是大相径庭。

  警方周密搜查了柳家。没有找到大皮帽子和口罩。问家人,都说家里从来没有这两样东西。那天夜里柳祥没有出去。

  化验遗留物,柳祥、包艳红血型均为O型。

  律师会见,柳祥目光呆滞,表情麻木。不愿说话,只是像自言自语地反复说:我没强奸包艳红,真的没有,绝对没有!样子好像不是在说给别人听。

  律师查气象记录,那天是农历十一月二十八,没月亮,下小雪。气温零下26°。

  律师辩护要点:

  一、被告没有强奸故意。前四次审讯和律师二次会见均断然否认犯罪。从生活经验法则讲,被告新婚不久,夫妻感情甚笃 。每晚裸体同衾,父母在外屋,冬夜外出,家人不可能不知道。也不能让他出去。柳、包两家一住村东,一住村西。包艳红之夫在不在家,柳祥很难知道。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有强奸包女的动机和理由。

  二、案中供证之间,证据与证据之间充斥着不可理解的矛盾。被告三次认罪笔录,其所涉细节多不一致,编造痕迹十分明显。外界作用不言而喻。作为强奸犯罪的关键性证据,本案唯一控诉证据的被害人陈述极不真实!极不可信!运用生活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可以轻易否定她的证明力:一个独睡的年轻女人,午夜被戴着口罩和长毛皮帽,捂头遮脸,手持菜刀,厉喝“喊就剁你!”继而粗暴强奸。她一定魂飞魄散。她既使掀开窗帘往外看,犯罪嫌疑人走过窗前时,她顶多看个一闪的侧身。那人一定走的很快,因为他刚犯了重罪。天又那样冷,他几乎遮掩了整个头部,被害人是在万分惊恐中。而那天夜里,气象记录证明是个“月黑头”,何来大膘月亮?!岂能看得“清清楚楚”?

  大皮帽子和口罩柳家从来没有!

  血型化验为“O”。柳祥血型为“O”。O型血遍地都是,他们都是犯罪嫌疑人吗?

  柳祥就一定是罪犯吗?

  综上所述,认定柳祥犯强奸罪,显然证据严重不足。我们国家的刑事法律政策是疑罪从无。辩护人认为被告柳祥没有构成强奸罪!

  该中级法院完全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

  (注:本案所涉姓名均为化名)

  法 海 拾 贝(之三)

  细节的意义无限大

  大凡被强暴的女人提到犯罪嫌疑人时,都是咬牙切齿。称其为“那个恶魔”、“那个挨千刀的”、“那个王八犊子”等等。什么解恨叫什么。极尽憎恨、厌恶之意。而孙宝印强奸案却有些反常。被害人向春花提到犯罪嫌疑人时,总是称之“宝印”、“宝印”的。前面从不加姓。四次陈述绝无怨恨之意。反而不经意间流露出些许怜悯与同情。这一看似无关大局的细节引起了辩护律师的特别注意。

  案件提起是很轰动的。一天早上还没上班,县公安局门口就有一家三口吵着嚷着要报案。他们是从四十里外特意赶来的。引来不少人围观。一位副局长来上班时把他们领到了办公室。一进屋,男的就急不可耐地说:我们村的孙宝印拿着刀锯强奸了我媳妇!同时用胳膊拐了一下抱孩子的妇女。她就是向春花。她嗫嚅着连忙说:是的、是的。让她详细说说,她却详细不了。只是说那晚她丈夫开着手扶拖拉机去外村干活。夜里宝印来了,要干那事儿。我不同意。宝印说,你不同意就先杀孩子后杀你!完了就把我那个了。

  律师反复阅卷之后会见了孙宝印。

  孙一见律师,扑通跪倒。黄豆大的泪珠,噼里啪啦往下淌。哽咽着说:律师救救我吧!我冤啊!我冤啊!

  律师将他扶起,温和而郑重地说:法律不放过有罪的人,也不冤枉无罪的人。法律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你一定要实话实说。并尽量证明你说的是真实的。

  孙说:都到这粪堆儿了,我还撒谎干啥?我说的百分之百是真的,有假崩了我!

  律师:你不是已经承认强奸了吗?

  孙说:我以为干了那事儿就是强奸。后来号子里的人告诉我那不是强奸。

  律师:是否属于强奸取决于发生性行为时,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

  孙说,没有违背她的意志。我和春花两年前就好,那时她还没结婚。村里人都知道。她男的也知道。因为她家嫌我穷,给她另找的人家。但春花还是和我好,有机会就给我。那天天傍黑的时候,我从她家跟前过。她正喂猪呢。她小声喊我:“印子,他上外村干活去了,晚上不回来了。你来呀?”我说:“行。”

  我去时孩子已经睡了。我立马就钻她被窝去了。她什么都没穿。我在她身上六上六下,一宿没咋睡觉。我们俩都非常兴奋。我临走时她找了一个新手绢。包了一个新打火机揣我兜里了。说:“烟少抽。”

  律师认真倾听完他的讲述。联系向春花在卷中的态度,已基本相信孙宝印说的比较真实。但还是问了一句:你说的这些全是真的吗?孙说:绝对真的,没有一句瞎话!

  律师又说:怎么证明是真的呢?

  孙说:这事都是背人的。咋证明啊?

  律师说:比如向春花送你的手绢和打火机还有吗?

  孙说:有啊!那是她的心意呀!我能不留着吗?

  律师:那还能找到吗?

  孙:我放在我们家“万子炕”(连接两舖炕的狭长 烟道)靠东边的箱子的左后角了。肯定能找到。

  辩护律师和法院沟通后,提出找向春花调查情况的想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七月,骄阳似火。辩护律师先到孙宝印家。真的找到了手绢和打火机。

  律师带着这两样东西去向春花家。向家已搬离十多里外。

  律师毫不灰心,找到了向家的村落。请人把向春花找到治保主任家里,拿出手绢和打火机。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向春花掩面多时,泪水从手指缝流出。最后道出实情:

  我确实和宝印好。但父母之命难违。没有嫁给他。总觉得对不起他。所以有机会我就给他。我们家他也有所觉察。他知道我们俩以前好。那天早上宝印刚走,他就一前一后地回来了。我当时没想到他回来那么早,宝印又刚离开,我的表情可能不太自然。他半真半假地说,是不是孙宝印在这住的?其实他是诈我。但我心虚,又年轻,就有点傻了。这一下他就知道真的有事了。就操起刀锯,放在我后脖子上,抓着我的头发。审问:你们俩是不是睡觉了?我说没有。他又拿刀锯放孩子脖子上,说:你不说我就整死他。说不定就是他的种。然后再弄死你。再找姓孙的算账。我担心孩子,就承认宝印在这住了。他让我必须说宝印强奸我,是拿着刀锯强奸的,否则没完。要血染全村。我被吓住了。答应按他说的做。我对不起宝印!我死了得了。又大哭起来……

  律师把情况反映给法院。法院十分重视。专程找向春花核实。

  开庭时辩护律师以孙宝印无罪辩护。法庭作出无罪判决。

  (注:本文所涉姓名均为化名)

  细节的意义无限大

  (之二)

  初夏,李亚金等十来人在城边的铁道附近玩。近午,从城里过来三个朝鲜族姑娘。经过他们身边时,有人挑逗。她们有的低头嬉笑着加快脚步,有的小声唾骂。这群男的就加劲挑逗并参杂着些许威胁。三女一边笑骂,一边向西小跑。李亚金喊了一声:追他们!这群男的就分散着追。

  铁道西边是一条河。河的西边是纸房村。她们的家。三个姑娘在过河时其中一个淹死了。

  此案轰动一时。三个朝鲜族姑娘的家族群情激愤,四处激情群访。认为姑娘之死是这群流氓逼死的!当地主管领导批示:“社会主义的朗朗乾坤,光天化日之下流氓恣意横行。逼死人命,无法无天。影响极坏,要严惩重判!”

  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起诉了李亚金等七人。

  厚厚的三大本卷宗,页页都密密麻麻,字迹潦草。辩护律师艰难地辨认每一个字,用心琢磨着每一句话。(该笔录一般不分段,也不分行。)

  在第三卷的证人证言笔录中有这样二行记载:(侦查人员问)“你们过几次河?”(一起过河的朝鲜族姑娘金××答)“两次”。“那一次是什么时候?”“早上出来的时候。”“你们为什么过河?”“为了近便呗。”“这一次过河也是为了近便吗?”“是的”。

  另一个一起过河的朝鲜族姑娘白××陈述基本同上。

  还有个放羊人和一个剷地人证实,那天上午八、九点钟有三个朝鲜族姑娘蹚河上街去了。河水不深,深的地方到大腿根。

  公诉意见认为:李亚金等人明知三个姑娘过河有危险,甚至被淹死,(事实已经淹死)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进行包抄追赶,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已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且社会影响很大。后果严重,要求从严判处。

  辩护律师首先对被害人的不幸表示同情,对其亲属表示劝慰!然后话锋一转,旗帜鲜明地指出,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失当。李亚金等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首先,被告人等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他们与被害人等素不相识,远日无怨,近日无仇。没有引发他们杀人的任何事由和情节。他们的挑逗、追逐,是一群轻浮的青年人的无理取闹。被告们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而是一种意外!一条不深的小河,远不致于危及生命。(双方都很了解河的情况)况且被害人等不过河又能怎样呢?(当时除双方的人以外,附近还有别的人)

  其次,被告们也没有故意杀人的行为。这一点是无须争辩的事实。

  第三,也是更重要的,被告们的行为与被害人之死,没有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中不可缺少的必然的因果关系!被害人等住在河西,县城在河东。附近没有桥。上街若不绕远而行就必须过河。她们早上是蹚河出来的。蹚河回去是她们自然而然的选择。正如活着的两个共同蹚河者所证实:过河只是为了近便。没有其他原因。即没有被告的因素。

  法制社会要依法行事,依法审判。而无须虑及其他。(比如“领导批示”等)

  本案被告都是20岁左右的年轻人。案中行为是偶尔所为。我国刑事法律政策历来是宽严相济,教育、挽救和惩罚相结合的司法原则。请法庭鉴于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被告人李亚金作出无罪的判决!

  两个多月以后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李亚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李亚金系化名)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于挺律师提供“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于挺律师,于挺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于挺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804410400,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于挺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吉林律师 | 吉林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于挺律师主页,您是第5760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