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案”复生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8-22 02:24) 点击:429 |
“死案”复生 ——简记一民事案例 08年初,一位李姓局长领着一个印刷厂的厂长和于律师谈一个案子: 这个印刷厂多年以前从一家银行贷款16.2万元。加上利息20多万元。后来银行起诉。一审、二审银行都胜诉了。在执行程序,法院委托拍卖公司拍卖了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厂房。竞拍买受人进入厂房并投入几十万元修整。 印刷厂以此案超诉讼时效申诉无果。 该厂已停业多年,无力支付律师费。希望风险代理。 办理委托手续后,于律师首先和曾受理申诉的法院联系。被告知此案经听证已决定驳回,只是尚未下达正式文书。 于律师重新写了申诉材料向市人大申诉。其言辞凿凿而又举证确实,以据案中事实和有关法律,雄辩地论证该案已超法定诉讼时效。尖锐地指出一、二审均系以对方伪造的假证定案!建议予以纠正并追究伪证者的法律责任。 市人大有关部门很重视。派专人携申诉材料到承办法院表明人大意见。 承办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过重新审查,于2008年9月1日以(2008)吉中民监字第114号裁定书决定再审。 再审采纳了于律师申诉材料的意见。于2008年 9月2日以吉中民再字第104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原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2008年 12月17日原审法院重新开庭审理。采纳了于律师此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09年4月16日以(2008)船民再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诉讼请求。对方不服,提起上诉。 2009年8月7日二审法院开庭审理。09年8月19日以(2009)吉中民再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一、二审、再审诉讼费计16,713元由银行负担) 至此,该案起“死”复生!该厂几十名员工的生机有了指望。 根据城市整体规划,案中厂房决定拆迁。09年9月22日经市建委裁决,仅房屋一项裁决货币补偿968,620.00元。加上其他补助,可超一百万元。同时还可选择新营业用房安置。价值趋势更高。 12月10日,该厂厂长同原主管部门领导李局长给律师送锦旗时说:“厂子被拍卖,买主进去以后,我就打算自杀,一了百了算了。可又于心不甘:那几个致我于这种境地的人还活着!于是我又决定先杀了他们再自杀。没想到律师把案子办活了,不仅有了转机,而且形势越来越好。我才放弃了先杀人再自杀的恶念。律师不仅救了厂子,也救了我本人!所以送个锦旗,略表心意于万一!” 锦旗上写着:“山重水复疑无路 日丽风和喜逢春” 200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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