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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应当是真实的心理反应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8-22 02:24)     点击:562

  一天,一位张姓老同学拿着一份刑事判决书来问:你看这个案子判的重不重?

  该判查明的事实是:一大厂的青年工人下班时成群走出厂区,路上与另一单位六七个青年人发生矛盾。继而群殴起来。被告人成钢捡了一根一米多长,鸡蛋黄粗的铁棒抡打。对方胆怯,四散而逃。成钢一边追一边喊:“我他妈今天打死你们!”案中被害人袁方慌不择路,逃进一个住宅小区。成钢紧追不舍,继续喊:“你他妈站住!我打死你!”袁方跑到小区墙角,再无路可逃。想返身再往回跑,成钢赶到,照其头顶举棒就打。致袁头顶部3厘米×2.5厘米血肿。

  某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其无期徒刑。

  律师反复看了两遍,微笑着说:咱们同学之间讲话,我看很可能是件错案。老同学一听。为之一惊,立刻盯上说:那你帮忙上诉吧。

  二审中,辩护律师只着重强调一点:被告人既无杀人的故意,也无杀人的行为。且二者尚可互相印证。被告人虽然口喊:“我打死你!”但并不是真的。而是吓唬吓唬而已。正如父母打孩子,常见气势凶凶地喊:我今天打死你,让你再出去惹祸!可是那个孩子被父母打死了呢?被告如真想打死袁方,无需特别用力,那么粗的铁棒足可把头打烂!而事实上被害人紧紧头顶血肿,就连极易发生的颅骨骨折都没有!显见,被告的行为时很节制的,不想造成严重后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故意”必须是被告人真实的心理反映。而不能仅仅看他怎么说。

  二审撤销原判。以聚众斗殴罪改判成钢有期徒刑二年。成钢被羁押的日期基本相当。

  成钢自由后,由其张姨领着,携未婚妻诚谢启二审辩护律师。说:您是我再生父母!

  (注:案中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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