竭诚维护被害人的合法利益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8-22 02:23) 点击:422 |
陈某奸淫幼女邓薇(化名)一案,起诉书以刑法二百三十六条二款公诉。笔者以被害人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经查卷,五十来岁的陈某系一超市老板。邓薇十一、二岁时经常去该超市买东西。陈某心存歹意,总是极其热情地以各种理由搭赠,或大减价相售。同时宣称与邓薇家长特好等等。说邓特招人喜欢,想认其为干女儿。以后来店吃啥、用啥随意拿取,不用给钱。天真幼稚的邓薇哪知虎狼居心?对陈某毫无戒备。 一个酷热的中午,邓薇又去超市买学习用品。陈某软硬兼施,死皮赖脸地奸污了邓。并以威胁利诱等手段控制了邓。后来即使邓在上课,陈也会以家长名义把邓叫出,用面包车拉到野外、宾馆、浴池、或他家里泄欲。长达四年之久。邓薇本是品学兼优的学生,学校的大队干部。被陈某奸淫后精神恍惚。学习成绩骤然下降。后来二次怀孕、二次人流。以至辍学。身心遭受严重摧残。 刑法二百三十六条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一般强奸犯罪的刑罚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即便从重,也只是在十年以下量刑。根据陈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笔者认为适用二款罚不当其罪。出于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笔者当庭对起诉书提出异议,认为适用二百三十六条二款失当。而应适用该条第三款。 该款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最高两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强奸案件的解释”第四条,怎样应用第三款的规定, 2、“奸淫幼女多人或多次的”。 本案中,被告作案持续时间之长,范围之广,后果之重,在司法实践中实属罕见!且百般狡辩抵赖,拒不认罪,必须严惩。要求法院以刑法二百三十六条三款定罪严判。 法院完全采纳和支持了笔者的观点。判决书几乎援引了代理词的全文。最后以刑法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判处被告有期徒刑十三年。 判决结果比起诉书的意见还重。在司法实践中是不多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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