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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小偷”告“警察”, 胜诉!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8-22 02:22)     点击:319

  某冬夜,电业局公安处、稽查支队,联合公安局内保部门一行七人到重点单位检查用电情况。发现中天大酒店公然大肆窃电!现场进行拍照、录像、(电缆绕越电表)制作笔录,并当即停电。次日作出处罚决定:追缴欠费8.4万元,违约金2520元;罚款42万元。合计506,520元。

  酒店总经理去说明情况,执法人员拒不接待。只说一句话:先交钱!经理面对断电停业的大酒店一筹莫展!

  无奈,找律师咨询。

  总经理说:我们酒店是集吃、住、洗浴、娱乐于一体的大型酒店。基本以电为能源。前一段时间又进行大规模改造装修。用电量猛增。原有用电设施远远不能承受现在的负荷。为避免危险,我们一方面申请增容,一方面和抄表员商量:在增容之前采取“估电”的办法交收电费,暂不走表。抄表员表示理解,向领导汇报。

  装修基本结束,酒店试营业。主要是招待和答谢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以及各方面的朋友。其中包括为办增容而请来的电业系统的负责人和他的朋友们…..

  律师说:这些情况能为证据所证明吗?特别是估电收费和申请增容等问题。

  总经理说:那肯定有。但是我们没有这方面的知识和经验。恳请律师排扰解难。

  律师做了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之后,向法院提起了不服电业局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诉讼请求一,认可补交欠费。但不能认定窃电;二,撤销对原告的行政处罚;三,赔偿因停电造成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包括员工工资、可得利润、坏损设备物品等(时值严冬,包括新铺地板等设备冻损严重)。

  法庭上原告向法庭举证:

  1、荣××证言;

  2、齐××证言;

  此二人均系公安人员,曾受托找其老乡,当地电业负责人速给酒店办理增容。该负责人来店赴宴当众承诺:“办增容是分内之事,也是好事。马上办。”两证人还证明他们都知道关于协商估电收费问题。

  3、聘用之前厅经理蒲××证实“酒店专为增容用电的事二次请客。电业局一个分局长来了,当场满口答应。我去给敬过酒。”

  4、电工肖师傅、佟师傅证实:酒店总经理特别重视增容的事。特意请托公安局的人找电业局。我们全知道。另外估电收费的事我们经理和抄表员老赵谈的时候我们电工都在。老赵同意。说回去和领导说一下。

  5、吧台员吴×证实为办增容二次请客的事。吃完饭总经理签的单。

  6、两名财务人员证实估电收费后的交费情况。

  7、大量电费收据。其中有二张是带“—”号的负数。有力地证明估电收费的事实。

  该酒店一直是IC卡供电。即事先买卡,卡里有钱就有电。当卡里所剩无几时,先鸣响警示。过一定时间即自动停电。因此绝不可能发生欠费现象。实际是由于交费和估电有误差。才产生负数。

  8、总经理签字免单的菜单。上面有“办增容”字样。

  原告方辩论提要:

  “窃电”是以电能为特殊对象的盗窃行为。而“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秘密窃取。本案,原告既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无秘密窃取的行为!证据已雄辩地证明,原告一方面积极申办增容,一方面按估电交费。岂有“盗”之动机,岂有“窃”之行为?

  酒店是公共场所,来来往往人多嘴杂。当然不能杜绝警察和电业人员的光顾。而绕越电表的两条拇指粗崭新乌黑的电缆在二楼露天走廊明晃晃地拖了三十多步,从走廊尽头下伸。在一、二楼的楼梯中间斜刺绕表接通电源。人们上下二楼都要着意躲过电缆的阻挡。所以被告训斥原告:你们明目张胆地窃电已经达到疯狂程度!这是因为原告并没有窃!所以光明磊落!

  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六条规定:“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电力法也有相同的规定)估电收费的口头合同也是合同。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论斤论两买东西和“估堆”买东西都是合理合法的交易!

  以上不难看出,被告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的性质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其具体行政行为只指向表象而不顾实质。因而必然是违法的。应依法撤销。

  被告只强调一点,有负号的电费收据是原告撬别电表并做手脚所至。

  经法院请技术监督部门检验,绝无此说。

  被告又说电表出厂就有问题。

  经法院请厂家检查,产品完全合格,性能正常。

  被告又说是计算错误。

  经会计师事务所计算、复核、丝毫无误。

  一审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一、撤销被告的处罚决定书;二、原告补交电费;三、 赔偿原告因停电造成的各项损失3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这一电力系统全国首例所谓“小偷”告警察案件的一审结果引起了国家电力部的关注。特派条法司官员来省电力厅坐镇指导。省厅责承一位付厅长具体负责。电力厅一方面和省高院联系(公、捡、法都是反窃电领导小组成员)一方面在省里选聘了二位擅长能源纠纷的律师来吉上诉。

  几经二审庭审,上诉方见败局已定,要求调解。省院也表示以调解结案为好。最后中院主持调解结案:

  一、不认为窃电;

  二、补交所欠电费;

  三、被告为原告改造全部用电设施。(包括增设电柱、变压器等。预算20万元)

  四、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

  一、二审诉讼费用被告承担。

  法律的神力驱散了原告头上的浓雾。顿时多云转晴!

  以总经理为首的员工们绽现由衷的笑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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