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讨薪手段不当,民事原告变刑事被告人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7-09 20:11) 点击:772 |
【案情回顾】 2014年6月底唐某父子三人到上海康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惠南镇拱极路城北村工地上打工。2014年9月22日,工地上结算唐某父子三人工资,但未实际支付,工地告知唐某父子三人的工资领取时间是9月25日上午;2014年9月25日上午,唐某父子三人到工地上领取工资,但负责人避而不见,父子三人等了许久仍不见有人出来解决事情,一气之下将工地上的电源开关拉掉。工地停电后,工地上的项目经理带着十几人一起出来与唐某父子三人对峙,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拉扯中,唐X一急,在项目经理的左手食指上咬了一口,当场将项目经理的食指末端咬掉。 唐某父子三人被报警而来的惠南镇派出所带走,唐X于26日被拘留。2014年10月10日,唐X被正式逮捕,一直关押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至今。 2015年1月8日,被告人唐X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惠南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
【辩护意见】 一、这一起轻伤害案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被告人主观目的是催讨工资,没有伤害他人的预谋或故意。 经多次催讨,9月22日,用工方与父子三人结算工资,并告之25日到工地领工资。 二、辩护人对被害人表示真切的同情,但职责所在,辩护人不得不指出,在本次伤害案中,被害人对激化矛盾负有过错,依法应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被害人作为工地项目经理,在处置突发事件时应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以避免矛盾激化。尤其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不应当采取过激行为,被害人率众人赶到现场,并先动手打人,直接导致事态的恶化。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酌定量刑情节第三条“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综合考虑案发的原因、被告人的一贯表现、被害人过错程度以及责任大小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的规定,对被告人应减轻处罚。 仔细察看当事人供述及多份证人证言,可以相互印证的事实是,被害人被咬伤手指,一声惨叫后,双方都停手散开。那么被告人唐江涛脸部头部多次受伤都是在他咬人之前形成,在公诉人指控的互相扭打的过程中,被告人唐江涛的验伤单诊断为:“1、头面部左侧钝挫伤;2、左眼睑皮下血肿;3、左眼视网膜挫伤”。被告人一直处于被动挨打,多处受伤,直到他咬伤被害人。被害人除手指被咬伤之外,并没有其他伤情。而被害人陈明和称,一开始上来就被咬伤了,而他本人没有察觉,与证人证言不符,与常人的生理疼痛反映不符,有悖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是为了掩盖他先将被告人唐江涛面部打伤,后被唐江涛咬伤的事实。而这一事实,可以进一步证明被告人因被动挨打,视线模糊,完全是出于自卫意识而咬伤他人。 三、被告人有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好,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等相关规定,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平时表现一贯很好,无前科,系初犯、偶犯。 本案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起,被告人主观无伤人的主观故意,被告人与被害人交涉的目的仅仅是拿到工资回乡治病过年。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 (三)案发后,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为弥补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被告人家属多次积极与被害人协商,并尽自己的最大努力进行经济赔偿,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四、基于以上种种事实及相关法律依据,辩护人认为应对被告人处以缓刑。 1、被告人一直勤劳本分,虽身患先天性重病,仍随父亲打工挣钱治病,因催讨工资激化矛盾导致突发伤害事件,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判处缓刑不至有社会危害性。 2、被告人的身体状况不适宜收监服刑。 被告人因尿道下裂已在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做过三次手术,为此全家人负债累累。被告人的身体状况不且收监服刑,且医院原拟定在2014年年底为被告人进行第四次手术,因此案而延误。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对故意伤害犯罪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案发的原因、伤害后果的大小、手段的残忍程度、被告人赔偿及被害人谅解的程度等因素,依法确定应当判处的刑罚。 一、对故意伤害犯罪,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致一人轻伤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 2.犯罪情节一般,致一人重伤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3年至4年。 3.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10年至11年。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13年至15年。
【讨薪建议】 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实践中,有不少单位在经营不善时,往往采取转移资产、变卖设备、逃匿消失等手段隐匿财产,以此逃避法律责任。这样一来,即使农民工胜诉也会因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而无法拿到工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或申请仲裁前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据此,农民工可以在起诉前或仲裁前向法院申请对欠薪单位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措施,以避免陷入打赢官司却拿不到钱的尴尬境地。 二、申请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支付令仅适用于债权债务比较清楚,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已到期并数额确定,且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同时支付令可以送达给被告的情况。一般来说,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后,法院会在15日内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被申请人必须在15日内提出异议或清偿债务,逾期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使撤销权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根据此规定,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配偶、子女或其他人等时,债权人就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 四、恶意欠薪罪 《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这一规定,农民工朋友在工资被恶意拖欠时,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 【联系我】 手机:15121066979(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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