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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老人为探孙,遭遇“隔代探望权”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7-01 16:18)    点击:784

一对六旬老人,独生子意外身亡,于是将所有精神寄托都放在了不满两岁的孙子身上。然而,由于儿子去世后与儿媳积怨较深,且因在探望孙子问题上多次与儿媳一家发生激烈冲突,导致儿媳妇一怒之下阻止二老探望孙子。

无奈之下,二位老人将儿媳告上法庭,要求每月能探望孙子3次。昨天,江苏省首例失独老人“隔代探望权”纠纷案在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庭围绕祖父母是否有探望权展开激烈辩论。

因探望多次爆发冲突

原告徐某与妻子李某婚后生育了独生子小徐,父母竭尽所能为小徐提供了最好的成长环境,从学校教育到工作机会,小徐一路顺风顺水。2012年年初,小徐认识了女孩小倪。20126,小徐与小倪登记结婚。

本应该开启一段幸福旅程的小家庭,却因为20133月小徐的突然死亡戛然而止。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材料认定,小徐是高空坠楼死亡。然而,对于儿子的身亡起因,两位老人与儿媳妇产生了争执。

法庭上,两位老人表示,痛失独生子让他们生不如死,但在绝望之中,儿媳妇怀孕的消息让他们有所慰藉,并将所有希望都放在了未出世的孙子(),双方关系也有所缓和。怀孕期间,两位老人每个月支付给儿媳妇5000元营养费,帮忙安排产检直至生产。孩子出世后,他们多次赠送奶粉、玩具、纸尿裤。

201310月底,小倪产下儿子聪聪(化名),但由于小倪与两位老人的心结尚未完全解开,双方在探望聪聪一事上摩擦不断。2013年年底,在一次探望时,双方爆发激烈冲突。此后,小倪拒绝老人探望孙子。2014,双方又多次因为探望孩子的事产生口角及肢体冲突。

公婆儿媳各有话说

无奈之下,201411,两位老人向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每月探望孙子3,并且希望儿媳在他们行使探望权时履行协助义务。

作为被告的小倪满腹委屈:在腹中胎儿仅有月余的情况下,丈夫突然离世,自己本就非常伤心,而公婆却将丈夫的死因归咎于自己并产生了纠纷。即便如此,自己仍然忍辱负重决定把孩子生下来。然而,公婆并没有因此而消除对她的怨恨。孩子出世后,徐家血脉得以保留,此时老人对自己的怨恨又再次显现并愈加强烈。

“我们一家为他们二老探望孙子提供了很多方便,但公婆上门时仍然产生严重争执,并爆发肢体冲突,甚至一度报警处理。”小倪认为,公婆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母子俩及家人的正常生活秩序,希望法院能驳回老人的诉讼请求。

隔代探望法律无规定

面对复杂的家庭纷争,此案主审法官高鑫表示,一方是要看望孙子的两位失独老人,另一方是想给孩子营造一个安静稳定成长环境的母亲,双方的出发点都无可厚非。原被告双方共同遭遇了失去至亲至爱的打击,都值得同情。在噩耗面前,他们本应该相互抚慰共同扶持,但却因为各自不同的处事理念差异,最终导致矛盾爆发。

“从法律上讲,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高鑫说,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据高鑫介绍,婚姻法中的“探望权”是基于亲权即父母子女之间为基础产生的,而不是基于亲属权产生。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于未成年人的隔代长辈如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也可以享受探望权,法律并没有规定。

“不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高鑫说,所以,从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子女去世的情形下,赋予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对随另一方生活的孙子女的隔代探望权,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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