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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占虎
祁占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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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29012006111411
  • 资格证号:
  • 地区:宁夏-银川
  • 手机:13469692198
网站公告

   祁占虎律师,男,1975年出生,中国共产党党员。毕业于陕西师范大学,曾从事教育工作多年。200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2007年实习律师,2008年开始执业。现任银川市律师协议纪律奖惩工作委员会委员、银川市总工会法律援助律师、中国农工党宁夏区委会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律师。

   银川劳动维权网创建者和首席律师,致力于劳动法研究,接受银川市律协委托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曾代理劳动仲裁、劳动诉讼案件数十起,在代理劳动仲裁、诉讼案件方面有较丰富的经验,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法律规范化方面有深入的研究和较丰富的实务操作经验。

   祁占虎律师担任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银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银川金丰德餐饮有限公司、银川嘉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银川林益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担任银川市客运行业见义勇为协议法律援助律师。曾办理上百起行政、民事、刑事案件,为《法制新报》点评最新案例,通过宁夏广播电台都市广播《与法同行》栏目为群众答疑解惑,通过网络、报刊、媒体在劳动法宣传方面努力践行。

   祁占虎律师对工作认真钻研,精益求精,对生活踏踏实实,与人为善。对律师职业有着无限热情,对客户抱着负责之心,以“追求社会公正,维护客户权益”为信念和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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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肉搜索”与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刍议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0-05-26 01:47)     点击:682

浅谈“人肉搜索”与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刍议

  论文摘要:“人肉搜索”作为后起的新兴的网络技术手段,对网络信息安全的影响很大,尤其是对个人信息安全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尽管“人肉搜索”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同时也存在严重的侵权问题,其主要原因是网络自身的特性、我国网民素质不高、网络基础管理不到位和立法滞后等。应针对上述问题,积极寻求解决的对策,在切实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发挥“人肉搜索”的证明作用。

  根据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统计报告,截至2008年底,中国网民已达2.98亿人,较2007年增长41.9A0,互联网普及率达到22.6%。至此,中国网民的规模已经超过美国,位居全球第一,而且网民以中青年为主,成为一股不可轻视的社会力量。

  “人肉搜索”一般指通过在网络平台集合广大网民的力量追查某些事情的真相或者人物的真实身份,并对之进行网络曝光。其本质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技术,使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变为人找人、人碰人、人查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使单一的查询过程变为一人提问,多人响应的“大海捞针” 式搜索,其群众基础是网民,必须要通过人来实现搜索。“人肉搜索”的目的通常是为了“找人”,运作的形式是在论坛发帖,一旦有认识或者掌握相关信息的网民浏览该帖,就可利用在网上跟帖的形式,将该人的基本情况或活动信息公布于网上。网民的数量巨大,跨越省界国界,通过“人肉搜索”,通常能获得关于被查找人的大量信息。

  个人信息是经常使用和产生的各种关于个人的基本信息,一是个人基本资料。即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职业、性别、家庭成员等;二是个人文件数据,即用户不愿被公开浏览、传递的私人文件,如照片、录像等;三是个人联系方式,即固定电话、手机号码、通信地址、e—mail等;四是个人计算机特征,如个人使用计算机IP地址、计算机使用的操作系统版本等;五是个人财务账号,如电子交易账号、网银账号等。当前,个人信息安全的形势不容乐观。在信息化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私人照片、生活录像等个人信息的泄漏,很可能导致大量深层信息被挖掘、曝光,引发更进一步的违法犯罪行为,带来极为严重的后果。因此,研究个人信息安全、关闭严重违法违规的网站已经刻不容缓。

  鉴于上述情况,研究“人肉搜索”与个人信息安全的关系,找到合理的解决办法,即发挥“人肉搜索”的有益功能,杜绝其对个人信息的安全构成威胁,有效预防其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人肉搜索”的威力表现在:对网络上的一张照片,通过众多网民的辨认、推断和查实,就能查找出照片中人物的姓名、身份、职业等详细的信息。当然,这些详细信息很有可能被那些不法分子利用,成为那些别有用心的人混淆是非,利用一些网民的正义感报私仇或者陷害别人的工具。

  一、从“人肉搜索”个案看个人信息安全

  “如果你爱一个人,你就‘人肉搜索’他,你很快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一个人,你就‘人肉搜索’他,他很快会失去一切。”从这句话,我们看到了“人肉搜索”的巨大威力,威力的来源在于“人肉搜索”能获取个人的详细信息。这个问题也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人肉搜索”被网络上的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导演王竞拍摄了因“人肉搜索”引发惊悚悬疑的电影《无形杀》,将矛头对准“人肉搜索”。像王竞导演这样的探索,在当前的形势下显得尤为重要。但我们对这一问题不能仅仅停留在艺术的层面上,应该更为广泛地向社会层面、法律层面、道德层面引申,才能真正起到趋利避害,保护个人基本信息安全的作用。且先看下面几个案例。

  案例1:2007年4月,钱军酒后驾车撞倒年过六旬的欧阳某某,老人提出送其到医院,钱军拒绝并对老人进行殴打,还逼老人下跪。该事件曝光后,网友们发动“人肉搜索”,钱军的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被全部曝光,钱军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

  案例 2:2008年5月汶川地震后,即哀悼日的第三天,一名女子辱骂灾区人民的视频出现在网络上。亿万同胞的怒火被点燃,大家立刻进行“人肉搜索”,查出该女子的姓名、年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等信息。公安局根据网上提供的该女子的信息资料将其抓获。

  案例3:2008年11月,一位网民在“天涯论坛”上发布了一则题为“两个无耻的小偷,我决不放过你们”的帖子,贴出的监控录像清晰地看到两名男子,其中一名男子用衣服做掩护进行盗窃,之后,两人立刻离开。

  案例4:女白领姜岩注册博客,在博客中将丈夫王菲与一女性照片贴在博客中,认为二人有不正当关系。姜岩的同学张乐奕得知姜岩死了的消息后,披露了王菲“婚外情”的行为以及相关信息,引发了网民进一步搜寻王菲的相关信息。“人肉搜索”使王菲的大部分信息被披露。网民在大旗网等网站上对王菲进行谩骂、攻击。该案成为“人肉搜索”第一案。最后,经法院审判,大旗网赔偿王菲精神抚慰金3000元,张乐奕赔偿5000元。

  案例 5:家住北京市的赵女士与人进行房屋交易时发生纠纷,竟因此成为某网站论坛上的“人肉搜索”对象,不仅被指借卖房子名义骗人钱财,还被公开了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和工作单位。给赵女士生活带来众多困扰,每天上班胆战心惊。

  从案例1至案例5可以看出,“人肉搜索”的善恶性质发生了非常明显的变化,起到了截然不同的社会作用。针对以上情况,结合这些案例,出现了很多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人肉搜索”只是搜集个人的详细信息而已,认为这种行为并没有触犯相关法律。有的人认为,“人肉搜索”刚开始时确实找到了一些应该找到的人,可是随着网民们的滥用及不良企图,越来越多无辜的人受尽了折磨。有的人则认为,如果是公众人物的信息被披露,一般不构成侵权,但因为“人肉搜索”多数针对一般老百姓,即使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很可能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等民事侵权。

  “网上通缉已经超出了道德谴责的范畴,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志刚提出,“人肉搜索”泄露人民群众的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详细信息,是严重侵犯人民群众基本权益的行为,其造成的危害甚至比出售人民群众个人的信息更为严重,因此,建议将规范“人肉搜索”的行为列入刑法中。就本文关注的范围,无论是否人刑,但其对个人基本信息安全造成的影响都是不容忽视的。

  笔者认为,通过“人肉搜索”获取信息作为一种新兴的手段,应该得到有效的监管和引导,成为社会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互联网及公安网络监察部门应该设立比较统一的“人肉搜索”发布、利用、管理的平台,有相关部门查验“人肉搜索”发布者的真实身份,统一发布并发动众多网民参与,征集被搜索者相关方面的信息,形成搜索结果后由有关部门用于办案、诉讼、慈善等公益、合法用途,并合理把握个人详细信息的发布范围,有力地保护人民群众个人基本信息的安全。

  二、“人肉搜索”对个人信息安全的挑战

  现在,许多人了解信息很少通过读报、看电视,而是直接去新闻网站、娱乐网站去看,学习、查资料也不一定要去图书馆,在 “百度”上搜索一下收获就不小,还有各类培训、会议等都可以通过网络达到目的,省时、省力、省钱。另外,还可以通过网上商城购买所需商品,不仅价廉物美,而且还送货上门,方便快捷;缴纳水电费、电话费、煤气费不需要排队,只要鼠标一点就能轻松解决。互联网让我们的生活更便捷。

  飞速发展的互联网业在给社会和人民群众创造效益、带来方便的同时,其系统的漏洞和网络的开放性也给国家的经济建设和人们的社会生活带来了众多负面的影响,如信息的污染、病毒的侵袭、网络的欺诈、黑客的攻击等问题,给网民们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和危害。在大量“人肉搜索”的事件中,网友们没有经过当事人同意就将当事人的真实身份、照片、姓名、生活细节等个人详细信息公布于众,使当事人承受的精神压力从虚拟网络社区转移到现实社会中,打破了原有的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影响。“人肉搜索”对个人基本信息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一)网络具有匿名性、随意性等特征

  网络的匿名性、随意性等特征使违法代价过低,而维权的成本又太高,因而对一些人采取的极端的“人肉搜索”行为难以进行有效的遏制。由于这些方面的因素,也使得网民对自己言行的自律程度大大降低。此外,又由于网络本身的公开性和传播迅速等特点,个人隐私一旦通过网络公布出去,其影响比现实侵权行为更大,后果比现实侵权行为更严重。

  (二)网民们的素质良莠不齐,侵害个人信息安全同其他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并存

  目前,我国网民的素质不容乐观,网络的诈骗、卖淫、赌博、黑客的攻击、发布反动的言论攻击我国政府和政治制度、破坏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扰乱经济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也越来越猖獗,间谍软件、网络病毒、垃圾邮件、“网络钓鱼”等危害不断出现。在当前情况下,网民恶意利用“人肉搜索”或者被部分别有居心的人利用的现象比比皆是。这部分网民受表面、恶意信息的左右,缺乏独立的思考和理解能力,经常盲目跟风,采取推波助澜等过激的行为。利用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是无时间、空间限制的,青少年互联网犯罪、网络国际犯罪越来越多,并且网络信息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均不利于及时控制,个人基本信息安全面临严峻的形势。

  (三)我国网络基础管理薄弱,一些商业网站缺乏本身的职业道德,没有尽到应有的监管责任

  为了一味追求高的点击率,部分网站着力于策划议题,认为越有争议越有“创意”,这些网站用一些尽可能夸张的图片、惊心动魄的标题为主要手段,将本来新闻价值很小的事件进行炒作,让“人肉搜索”泛滥成灾。由于有关部门对网络的演变形势估计不足,缺乏前瞻性.导致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力度不够,各项基础性管理工作目前还很薄弱。

  (四)网络相关的法律体制不够完善,成为法律监管的真空

  目前,网络的运行、管理和使用存在诸多法律空白和盲点。我国的刑法、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4],但它涉及的面过于狭窄,适用性和操作性都不强,对惩治和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的效果不是很好。我国一直在努力改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水平,提高网络信息安全防御能力,在法律规范和行政管理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面对网络突飞猛进的发展,现有的法律法规显得相对滞后。这些问题也间接导致许多侵权的“人肉搜索”事件不能准确有效地追究行为人的责任,也不能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人肉搜索”下的个人信息安全策略

  个人基本信息如何才能安全?信息安全并不简单,安全威胁的El益复杂性却让信息安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不再是某个传统的单一安全产品所能解决的问题。在信息安全这件事上,要做的远不止防病毒这么简单,可信才是安全的本质。“人肉搜索”最初是从社会道德的需求出发,而后却发展成侵权“人肉搜索”事件,损害了社会公共道德;最初是以网络舆论自由的起点出发,而后却侵害被搜索人的个人信息安全,剥夺了现实中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在新的形势下,要更加注重对“人肉搜索”的管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

  (一)要大力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切实做到“以法治网”

  相关部门应该在法律中作出比较明确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对其所提供的网上信息内容的安全性和真实性负全部责任;并且对其所提供的来自第三者的网上信息内容有监督管理的责任与义务,负责信息的审核及删除,对发布的信息负有相应的责任。为适应网络技术发展及工作的需要,必须建立健全网络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为网络信息安全监管工作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平台。

  另外,法律中对软件开发商及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严格限制和控制,规定对所有用户都应该实行“实名制”,可以由公安机关如同签发居民身份证一般,对所有的上网用户进行实名登记,并签发“数字身份证书”、采用“电子签名”等方式,让所有上网人员必须使用合法有效的“数字身份证书”,经“电子签名”后,才能从事网络活动,从源头上制止恶意的“人肉搜索”,保障整个网络的安全秩序。

  (二)统一建立“人肉搜索”平台,配足配强网络监察队伍

  应开发全面强劲的网络监察软件,使网络监察人员能更好更高效地行使职能。建立统一的“人肉搜索”环境平台,使之最大限度地服务政府部门管理,例如,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追踪嫌疑人、抓捕小偷等,同时避免被恶意利用,肆意侵犯群众的个人信息安全。同时,需要加大资金投入,购置技术含量较高的技术管理设备,进一步加强对网络从业人员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技能的培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通过培训、考试、知识竞赛等多种方式,改善和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防范个人信息安全被侵害的能力。

  (三)加强对网络运营商管理,强化网络商家的责任

  积极开展网络基础调查,建立全面的网络基础数据库。建立与网络开发商、运营商的技术协作体制,使政府部门及时掌握并跟进网络信息前沿技术,准确评估网络应用服务的安全问题,在管理中获得技术支持。提高网络商家的责任意识,对网络安全也能起到积极的作用。依法落实相关网络连接备案制度,全面摸清网络接入服务运营商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各方的底数,改被动为主动,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库,实现一种动态的监管。同时,通过网络商家的各种管理方式,培养论坛的 “意见领袖”,强化“网络把关人”的各种意识[7]。充分发挥“意见领袖”的作用,将“人肉搜索”的网络舆论引向正确的方向。

  (四)大力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充分发挥媒体多方面的引导作用

  随着群众对网络媒体的依赖,网络媒体的导向性显得尤为重要,同时要把握好媒体的真实性、及时性特点。网络越来越普及,网络媒体的影响力也就越来越大,但它发布的消息有很大的随意性,消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值得商榷。理性的群众还是希望从信得过的那些传统媒体那里获得相对比较可靠的信息。因此,媒体可以利用网络作为获取信息的主要来源,但更要恪守新闻真实性原则,帮助网民辨别信息的真伪,正确引导网民,提高辨认真伪的能力。网民们要将传统道德教育的优势与当前时代发展的道德观念相结合,真正地树立起网络道德观念,倡导网络自律,提供更为广阔安全可靠的网络平台,营造真正的绿色网络环境。

  互联网是一柄双刃剑,既可以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捷与舒适,同样隐藏着各种各样的无奈与陷阱。因此,冲刷网络尘埃、净化网络环境、建设网络文化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个人信息安全是社会主义信息社会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人肉搜索”与个人信息安全的纠葛才刚刚开始。我们必须进一步提高这方面的认识,以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积极防御、综合防范的方针,规范“人肉搜索”行为的发展,努力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以管理保安全,以安全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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