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使用权属于夫妻共有的情形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30 09:37) 点击:258 |
公房使用权属于夫妻共有的情形 在夫妻结婚登记前,公房使用权已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另一方可否要求分割使用权? 对该问题,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采取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以下九种情况,房产使用权应夫妻共同享有: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使用权益。注意,这里一方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不论时间长短,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公房使用权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五年,但调到同一个单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使用权益。 3、一方婚前借钱投资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虽然公房所购时间为婚前,但由于婚后双方共同还款,另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公房使用权益。当然,这里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如婚后共同偿还了多少钱,另一方才有权提出该要求,是一部分还是全部,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实践中由法院根据案情酌情处理。 4、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公房承租权的,无论谁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权分割公房使用权益。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被拆迁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权的,虽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后遇到拆迁又换了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权益就是两个人共有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 7、夫妻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公房,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公房的,也就是说,婚后调换的公房,使用权也是双方共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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