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股权继承引发的公司僵局如何处理?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09 05:13) 点击:151 |
因股权继承引发的公司僵局如何处理? 一旦出现新老股东水火不容的境地,应当适用2005年公司法规定的小股东救济制度。也就是说把新旧股东之间的冲突转化为大小股东之间的冲突。倘若继承人恰好是小股东,一旦小股东受到大股东、老股东的不当排挤和压迫,可以援引2005年公司法第34条规定的查账权、第75条规定的退股权、第183 条规定的解散公司诉权,以寻求公平合理的救济途径。倘若继承人恰好是大股东,一旦其他老股东受到新股东兼大股东的继承人的不当排挤和压迫,老股东作为小股东也可援引上述规定,寻求公平合理的救济途径。除了上述救济途径,还可由大股东以公允价格购买小股东的股权。鉴于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投资利益和投资风险都高于小股东,因此2005年公司法中的倡导性规定采取了小股东礼让大股东、兼顾小股东利益的立场,而未采取新股东礼让老股东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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