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师案例:郭某某故意杀人案 由死缓改判为无期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06-21 10:05) 点击:4210 |
郭某某故意杀人案,由死缓改判为无期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审理经过。 2004年某日晚,被告人冯某某、郭某某等为给宋某某出气,欲到某处斗殴时被巡警追散,便怀疑刘某某报警,遂产生报复之念,当晚将刘某某约出,伙同其他若干人开车将刘某某拉到某河畔,后对刘某某刀砍、绳勒,刘某某死亡后被挖坑掩埋。案发后,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尸体肌肉与刘某某之母的血样经DNA检验,不排除该肌肉所属个体与刘某某之母符合母系遗传关系。郭某某于清苑县看守所在押期间,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 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冯某某、郭某某等人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辩护人的基本辩护观点。 1、被告人郭某某在押期间揭发犯罪有立功表现,对郭某某的立功表现应在量刑中从轻处罚予以体现。 本案的一审、重审均以被告人虽构成立功但不足以从轻处罚为由判处被告人死缓,不利于从根本上瓦解犯罪势力。如果对被告人的立功表现在量刑上予以体现,一方面可以让被告人对国家的判决心服口服潜心改造,为国家节省审判资源,另一方面可以使与其共同在押的其他被告人亲身体验到国家对失足犯罪之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协助司法机关深挖犯罪。 2、案件中的“无名尸”的身份不能确定,从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出发,定罪量刑应予慎重。 案发后,公安机关取尸体的肌肉一份和刘某某之母张某的血样一份送公安部进行物证检验,公安部(2005)公物证鉴字4114号物证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为:“不排除该肌肉所属个体与张某符合母系遗传关系”。公安部同时附送的《线粒体DNA检验的法医学意义》一份证实,这种检验结论意味着多种可能性,检材与对照样本来源于同一个体、母系亲属或无关个体,即该尸体有可能是张某的儿子刘某某,也有可能是其他人。 公安机关于 公安机关为了查实尸体的身份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法发2007第11号)第10条规定,“涉及命案的,应当通过DNA鉴定、被害人近亲属辩认、指纹鉴定等方式确定被害人身份”。本案,通过DNA鉴定和近亲属辩认均不能确定无疑的证实“无名尸”的身份。 三、案件改判的原因和辩护人办案体会。 1、我国的死刑政策逐步与国际接轨,现代法制文明的进步是本案由死缓改判为无期的根本原因。 2、被告人郭某某的立功表现,为国家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为司法机关适用上述政策提供了法理、情理上的依据。 3、我国现行死刑政策的落实并不是一促而就,但现代法制文明的进步以及死刑政策同国际接轨是发展的必然。 4、被告人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