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数额认定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3 04:43) 点击:241 |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X,男, 1980 年 3 月 24 日生于云南省保山市,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隆阳区xxx所宿舍,系云南省保山市xxx公司临时工, 2004 年 4 月至今在保龙公路进场道路第三合同段负责试验工作,捕前住保山市公路总段宿舍。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 2005 年 5 月 19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6 月 22 日被逮捕。已服刑。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X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赵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X有投案自首情节,应对其减轻处罚。 本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4 年 3 月,被告人赵X以联系“保龙高速公路料场备料工程”,需要打点为名,先后两次骗取了钥思杰的人民币共计 1 9000 元。 2004 年 5 月至 8 月,赵X又以其姐夫吴家林在保山市重点公路建设投资处主持工作为名,谎称吴已许诺中标“昌宁至永平二级公路修建工程”,向李利春骗取了租联合破碎机押金、租场地费、购买装载机费用,共计 51000 元人民币。 2004 年 9 月至11 月,赵X假冒保龙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的名义,伪造了两份指挥部的文件,以已经搞到“保龙高速公路 7 公里半到 9 公里段开挖和构造物工程”并准备签订施工合同为名,先后向范跃德收取了机械设备资质押金、打点费及办理授权委托书的费用,共计人民币 11000 元。 2005 年 2 月至 5 月,赵X以吴家林与保龙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指挥长彭赛恒关系较好,该指挥部正招聘小车驾驶员,可以照顾为由,伪造了该指挥部的一份“报到通知”。从中骗取陈永奇的报名费 1000 元人民币。以上被告人共计骗取人民币 82000 元。 2004 年 8 月至 2005 年 5 月,赵X以“保龙高速公路路面用水泥稳定碎石层备料工程”为名,利用电脑复印、扫描后,用裁纸刀私刻的“云南保龙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印章和冒签的“彭赛恒”姓名,伪造了该指挥部的中标通知书、授权书、承包指令等有关施工文件,先后骗取了马昂的押金、资料费等共计25600 元人民币。 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3 月,赵X假冒“保山市重点公路建设指挥部”之名并冒签了时任保山市重点公路工程管理处书记“吴家林”的姓名,利用自己伪造的一枚“云南省保山市重点公路建设指挥部”印章和“腾冲驼峰机场二级公路工程”授权书、发包合同、开工令、公证书等文件,与杨赵海签订了两份工程发包合同,先后骗取了杨赵海的押金、材料费等共计 5 1600 元人民币。 2005 年 1 月至 4 月,赵X又采用同样的手法,利用该枚印章及一枚已经废止使用的“保山地区重点公路建设指挥部”印章,伪造了同一工程的发包合同、廉政、安全生产合同等,并先后与赵从来、周寿昌签订了合同,从而骗取赵从来合同保证金共计 29700 元人民币,周寿昌工程押金 34400 元人民币。 2005 年 3 月至 5 月,赵X再次以同种手法,利用该两枚印章,伪造了.“昌宁至永平二级公路路基、路面工程”的施工授权书、指令性分包人表格及指挥部通知等,先后骗取了自怀松报名费、资料费、图纸费、合同保证金及打点费,共计 80300 元人民币。 以上被告人赵X假冒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共计骗取被害人人民币 221500 元. 事情败露后,被告人赵X逃至丽江,并于 2005 年 5 月 18 日到丽江市公安局投案。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赃款 41000 元,查扣赃物并折价 8815 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 8 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赵X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达 20 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应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赵X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X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因被告人赵X诈骗数额巨大、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且大部分赃款未查获,故对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赵X减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 《 中华人民共秘国刑法 》 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盲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邢十年,并处罚金 20000 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5000 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 25000 元,剥夺政抬权利二年; 二、扣押的赃款及赃物折价款如 815 元由扣押机关退还被害人;继续追缴被告人赵X的非法所得 253685 元。 二、该判决的指导 意义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的数额为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三、对判决认定数额标准的点评 从我国有关现行刑事司法解释来看,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数额标准都高于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2001 年 4 月 8 日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 规定,合同诈骗的,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 5 千元至 2 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1996 年 12 月 24 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 (注:以下简称 《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 )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 1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货款诈骗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 5 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 l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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