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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一审辩护词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05-02 09:38)     点击:1279

寻衅滋事罪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罗某某一审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法庭调查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量刑时参考。

一、    被告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值得商榷。辩护人认为被告人

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有:

1、没有侵犯正常的公共秩序,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从犯罪对象看,被告人希望侵害的对象是手机照片上的监理员,事实上在犯罪过程中其侵害的对象也是特定的。本案中受到侵害的是李某的生命健康而不是公共秩序。

2、被告人的行为表现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而不是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无端兹事、无事生非而是有明确的起因,他行为时目标明确,对象清楚。辩护人特别要指出的是被告人并没有亲自参与对李某的殴打。这里要说明的是李某被殴打属于判断错误。周涛等人把李某误当作监理人员。周涛等人的行为超出了被告“直接故意”范围,被告人应该对李某所受的轻伤害承担间接故意的刑事责任而不是寻衅滋事的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罗某某在本案中的情节属显著轻微

1、罗某某没有参与动手打人,没有直接对李某进行人身攻击。

2、罗某某授意他人对监理人员进行教训,主观上具有非法损害

他人身体的故意,但周涛等人致人李某轻伤,系周涛等人的误解,已超出了罗某某的授意

 3、被告人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

4、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且被告人罗某某至始至终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请合议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三、对被告的量刑方面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

见》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及第三条第十九款之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的规定,根据罗某某在本案中的实际情况,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被告人在本案中的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直接凶手超出被告人的授意、被告人实际无法控制打人局面的客观情况,对被告人罗某某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辩护人: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

                                     卿勇律师

                              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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