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 原告:刘某民,男,汉族,1957年12月13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新化县油溪乡中家庄第二村民小组。 被告:陈某阶,男,汉族,1974年9月04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西河镇鹅塘村第五村民小组11号。湘K61752货车驾驶员和车主。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 负责人:刘新武 ? 地址:新化县上梅镇上梅东路80号。 被告:罗某山,男,汉族,1979年9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温塘镇思维村第五村民小组040号。湘K6FB03货车驾驶员和车主。 ? 诉讼请求: ? 1、判令被告陈某阶、罗某山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继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共计30万元。 ? 2、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在肇事车辆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予以赔偿。 ?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 事实与理由: ? 2013年6月9日,被告陈某阶驾驶湘K61752货车在新化县曹家镇高桥村地段将超越停在路边装载的湘K6FB03货车时,与湘K6FB03货车车上两跳板相碰刮,造成两跳板与原告从湘K6FB03货车摔落,造成原告严重受伤。经医院诊断原告伤情为: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耻骨上、下支骨折;多发肋骨骨折;双侧胸腔积液;腰4椎体滑脱(III度)等。新化县公安交警队大队于2013年6月26日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某阶负主要责任,被告罗某山负次要责任。经了解,被告陈某阶驾驶的湘K61752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等。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至23条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应依法赔偿原告上述各项损失。为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贵院立案审查,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刘某民 二O一三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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