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葫芦岛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10-26 15:57) 点击:890 |
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2012年修订) 2008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的有关规定,我省制定下发了《关于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8]83号)。根据我省律师服务行业近年来对服务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经调研,对部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后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本《通知》规定从2012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到期后根据我省律师行业的实际发展状况,重新调整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关于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8]83号)有效期延至2012年7月31日。 三、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通知相关律师事务所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各律师事务所在工作中必须做到亮证收费,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司法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附件: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4000元/件,上浮最高不超过50%,下浮不限。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诉讼(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4%一5%,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每件按2000元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3%一4%; (3)50万元至l 00万元部分(含1 00万元)为2%一3%; (4)1 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1%一2%; (5)500万元至1 000万元部分(含1 000万元)为0.5%一1%; (6)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最高不超过0.5%,双方协商确定。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和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和代理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刑事案件 1、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基准收费标准为300元/次; 2、代理申诉和控告,基准收费标准为4000元/件; 3、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基准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含申请取保候审)4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4000元/件; (3)审判(一审)阶段5000元,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二审按一审标准酌减。 上述收费标准上浮最高不超过50%,下浮不限。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基准收费标准为4000元/件,上浮不超过50%,下浮不限。 五、代理集团性犯罪和其它重大、复杂刑事诉讼案件 代理集团性犯罪和其它重大、复杂刑事诉讼案件,因难度高、地域跨度大等原因,可在不高于基准价5倍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六、关于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 上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外的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情况自行制定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和司法部门备案,并在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后实施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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