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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正萍
彭正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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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101200111870542
  • 资格证号:13101200111870542
  • 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手机:13816712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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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民事法律-房屋贷款纠纷
详细内容 我姓徐 名字宝光(新家坡藉)I/C :S1388465Z 与胡玉洁(I/C:513022197810253724)在2006年中,网上认识的女性朋友(她称离异有一女儿四岁),当时她再四川达州,在2006年九月份有次她到广州办货,顺道来上海与我第一次的见面。住在我司的房子(張杨路生苑花园公寓)在广州办完货后直接回去四川,但我们还继续联系。並且双方有了感情。 过了不久她就到上海与我同住,在我公司提供的房子,那时我也迁移到(苗圃路弘扬蕊園)。 再2007年她说为了以后的生活希望有个家,提出在四川达州卖棟房子位于达州市通川区西外新区“通锦国际新城”,房款价为RMB29.5万元,並要先付首期房款,RMB10000,当时我在新家坡汇了2万新币到她的銀行户口账号。 ,为首付期房款。並向四川中国工商银行借款RMB195,000. , 后了说也要装修新购房子而在次的提新币8千元,但说钱太少不够装修新房子。到了2010初把达州的房子卖了, 到上海,买位于浦东新区沈家弄路900弄5号201室巨西小区的一棟房子,价格为RMB 89万。从2007年买房子至今她分文未付,都是我从新家坡、工资卡转帐给她的。 请问如今她提出与我分手,(从达洲以及上海购买的房子她一直不肯加我名字上去,理由是我外地人在中国不能向银行申请贷款)。 以目前壯况,我是否能拿回那么多年的房贷款。(她在上海那么多年来没工作,一个女儿在2008年接来上海读书,一切的生活费都是我提供的。(即使在四川读书的费用及生活费用都是由我供给的,也包括她家里父母亲的生活费) 1. 如今再我手头上的证据是在2007 年5月份,四川房子首付期房款,汇钱到指定的银行账号,她再四川达洲,发给我的,是她本人的账号户口(存在我手机内) 2. 再四川所购买房子,每月的房款是从我的工资卡支出(RMB2,500)再转入四川房屋贷款的銀行。(但我工資卡己被她取走)。 3. 在2010 在上海购买的房子每月的房贷是我从广州东莞以我的工资卡中国邮政储银行(账号6221886020057987193) 转入胡玉洁的中国邮政储银行(账号: 6221882900047701792)(目前有每月转账的存底)从2010年9月份到2011年5月份。 4 .在2011 年5月尾我从东莞的HONG DA 公司辞职,回返上海上班,到2012年一月20日与公司解除合约,每月的房款也是从我的工资卡提取而转入其购房借款银行(中国工啇银行)每月房款为RMB4,700 5 从2012年2月份到5月份以汇款形式到胡玉洁的工商银行账号:6222021001086790679 目前我手头上有四川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出售房屋协议。 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房屋买卖交接书。 谢谢, 顺祝商祺 Shee Foo Kwang(徐宝光)
地区 上海-浦东新区
分类 民事法律-
询问人 ASK1351141464f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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