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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及大方律师团队简介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是中国第一家总部设在深圳,在全国范围内开办分所专门从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专业律师事务所。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总部在中国凤凰大厦一号楼21G,目前已批准设立的有广州分所、天津分所、上海分所、佛山分所,并计划在未来三到五年内在中国各主要城市,特别是沿海城市设立分所,使分所数目达到近三十家。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有一批办案经验非常丰富的交通事故专业律师,无论是对交通事故案件的理论研究,或是对交通事故案件诉讼过程中的处理技巧上,都处于全国领先水平。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在办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一贯坚持在当事人收到赔偿款后再收取律师费的收费原则,从不事前收取律师费,在办案过程中也不向当事人另外收取任何费用;并对已签约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代为垫付鉴定费、诉讼费。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服务宗旨和办所原则是全心全意为交通事故受害方提供优质周到的法律服务。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在规模化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的专业性、有效性已被中国律师界所熟知,并已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律师界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方式和程序,是中国范围内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具有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大方律师团队是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内专业化、团队化办案的优秀律师团队,具有法律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人员构成层次多元化的特点,能极大满足不同客户的法律需求,办事效率高,秉承“最低收费、最优选择、最好服务”的运作理念,拥有解决问题的清晰视野,深受广大客户的好评。

大方律师团队的核心业务为: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房屋地产及刑事辩护,同时涵盖婚姻家庭、金融证券、劳资纠纷及人身损害等方面。目前拥有法律顾问客户42家,客户涵盖各类大、中、小型企业,交通银行东莞分行、建荣半导体公司、东莞飞尔公司、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深圳分公司等大批在行业及当地属于领军企业的公司均为大方律师团队的客户。

大方律师团队每年办案数量在1000宗左右,案件类型涵盖常见的法律纠纷,大方律师团队的律师及助理因此拥有了丰富的实战经验。

更多资讯,请直接联系黎律师(18923476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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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友被抓到宝安看守所怎么办 深圳宝安看守所 取保候审专家律师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4-03-24 16:20)    点击:321

亲友被抓到宝安看守所怎么办 深圳宝安看守所 取保候审专家律师

深圳特邀嘉宾律师 全国百强律师所 专业可靠 信心保证

 

【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大方律师团队】

联系人:孙志强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710500008

咨询热线:18923476570

咨询QQ813565507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车公庙NEO大厦C15D

附近公交站台:深南香蜜立交站

附近地铁站台:车公庙C出口

网站:http://www.frankgroup.cn/

 

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地址:宝安区西乡镇九围居委会前行第一个红灯左手路口

电话 :0755-27591991(若号码滞后打0755114查询更新)

 

如果您的亲朋好友被送进了看守所怎么办?出现上述情况,首先不要慌张,您的亲朋好友可能涉嫌犯罪,但也只是涉嫌,任何人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为有罪。您可以向办案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了解一下情况。按照法律规定,传唤、拘传不能超过12小时,不得以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拘留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温馨提示:被关进看守所后,只有律师和办案警官可以会见本人,家属和朋友等任何人均不可会见。

 

刑事案件一般分侦查阶段(公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审判阶段(法院)三个阶段,三个阶段均可聘请律师,可以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己聘请,也可有家属代为聘请,三个阶段可分别聘请,也可一并聘请。

(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法律帮助

  1、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涉嫌罪名和有关案件的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3、代理申诉和控告

(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2、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3、调查和收集案件的有关证证据材料

  4、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代理意见或申诉意见

5、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意见

(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1、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2、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3、调查和收集证据

  4、出庭诉讼准备

  5、参加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

()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1、了解研究一审判决情况

  2、协助被告人或代其书写上诉状

  3、阅卷、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4、与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5、发现收集新的证据

  6、出庭准备

  7、参加法庭调查

  8、参加法庭辩论

  9、二审案件不开庭的,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和书面代理意见

(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1、代理自诉案件自诉人指控被告人犯罪行为

  2、代理受害人举报、控告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

()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1、担任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2、担任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在死刑复核、审判监督、执行阶段代理当事人提出申诉意见

()刑事案件申诉

  1、申诉案件立案

  2、申诉再审案件的辩护

 

注: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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