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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及大方律师团队简介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是中国第一家总部设在深圳,在全国范围内开办分所专门从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专业律师事务所。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总部在中国凤凰大厦一号楼21G,目前已批准设立的有广州分所、天津分所、上海分所、佛山分所,并计划在未来三到五年内在中国各主要城市,特别是沿海城市设立分所,使分所数目达到近三十家。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有一批办案经验非常丰富的交通事故专业律师,无论是对交通事故案件的理论研究,或是对交通事故案件诉讼过程中的处理技巧上,都处于全国领先水平。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在办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一贯坚持在当事人收到赔偿款后再收取律师费的收费原则,从不事前收取律师费,在办案过程中也不向当事人另外收取任何费用;并对已签约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代为垫付鉴定费、诉讼费。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服务宗旨和办所原则是全心全意为交通事故受害方提供优质周到的法律服务。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在规模化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的专业性、有效性已被中国律师界所熟知,并已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律师界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方式和程序,是中国范围内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具有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大方律师团队是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内专业化、团队化办案的优秀律师团队,具有法律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人员构成层次多元化的特点,能极大满足不同客户的法律需求,办事效率高,秉承“最低收费、最优选择、最好服务”的运作理念,拥有解决问题的清晰视野,深受广大客户的好评。

大方律师团队的核心业务为: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房屋地产及刑事辩护,同时涵盖婚姻家庭、金融证券、劳资纠纷及人身损害等方面。目前拥有法律顾问客户42家,客户涵盖各类大、中、小型企业,交通银行东莞分行、建荣半导体公司、东莞飞尔公司、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深圳分公司等大批在行业及当地属于领军企业的公司均为大方律师团队的客户。

大方律师团队每年办案数量在1000宗左右,案件类型涵盖常见的法律纠纷,大方律师团队的律师及助理因此拥有了丰富的实战经验。

更多资讯,请直接联系黎律师(18923476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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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被抓了怎么判刑 深圳刑法专家律师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3-10-24 17:43)    点击:1911

深圳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被抓了怎么判刑 深圳刑法专家律师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概念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5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

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所谓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应当注意,下列几种情形符合立案标准的,也应当以涉嫌走私货物、物品罪立案侦查。

根据刑法第154条的规定: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15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刑法第155条规定: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刑法第154条、第155条进行了司法解释。所谓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包括通过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内等储存、加工、寄售的货物。所谓刑法第155条规定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是指明知是走私行为人而向其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应缴税额为5万元以上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国家非禁止进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应当适用刑法第153条的规定定罪处因此,对于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行为,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侦查。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153条的规定,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以刑法第151条第4款处罚即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应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所谓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是指对多次走私未经行政处罚处理的。

  根据刑法第153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偷逃应缴税额在25万元以上不满75万元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75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应缴税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事案件一般分侦查阶段(公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审判阶段(法院)三个阶段,三个阶段均可聘请律师,可以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己聘请,也可有家属代为聘请,三个阶段可分别聘请,也可一并聘请。

 

本律师提供以下刑事法律服务:
 
 侦察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所涉罪名和案情,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请取保候审,代为申诉和控告,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起诉阶段:会见被告人,阅读案卷,调查取证,与公诉机关交换意见,代为申请取保候审,为出庭辩护做好准备。
  审判阶段:为被告人出庭辩护,与审判长、审判员交换意见,如果被告人对判决结果不服,经被告人授权,可代其上诉或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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