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探视权纠纷律师 对方不给探视权怎么办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3-06-04 11:41) 点击:135 |
深圳探视权纠纷律师 对方不给探视权怎么办 深圳特邀嘉宾律师、多次接受各大媒体专访、专业信心可靠保证! 专业铸就品质,高效缔结品牌! 大方律师,真诚为您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 我们致力于为企业、客户搭建高品质的法律交流、服务平台,提供高效率,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我们秉承“最低收费、最优选择、最好服务”的运作理念,专业、高效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当您和您的家人遇到烦心讼事纠纷时,欢迎来电咨询,我们将免费为您解答,竭诚为您服务。 为您解决法律难题,实现您利益的最大化,就是我们不懈的追求! 因为专业,所以选择!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大方律师团队竭诚为您提供优质律师服务!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大方律师团队 联系人:孙志强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710500008 咨询热线:18923476570 咨询QQ:813565507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1F 附近公交站台:岗厦西站,市民中心东站,武警支队站 附近地铁站台:市民中心A出口,岗厦北A出口 网站:http://www.0755lawyer.net.cn/ 【探视权的法律规定】 (一)、探视权的定义 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见,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 (二)、探视权的行使 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是现代文明社会公民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重要体现,有子女的夫妻离婚时,必须涉及到子女的抚养和探望问题,任何一方都不能以禁止探视子女作为对对方的惩罚,伤害对方和子女的感情,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 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要明确,以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为原则。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但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学习成长。不能为了行使探视权,使子女在身心健康、生活、成长、学习方面受到影响。特别是在采取探望的时间和方式方面,要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如对哺乳期内的子女,就不应采取“带走逗留式”;对上学的子女就应在其假期或休息日进行探望等。 孙志强律师,深圳大方律师团队创始人,担任团队主任,英语熟练。自执业以来出庭辩护数百起,办案经验丰富,其所提出的辩护意见被法官采纳率高。孙志强律师出庭经验丰富,平均每周出庭6次,出庭数量在深圳律师界名列前茅。孙志强律师也多次接受深圳卫视等媒体的采访,拥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执业期间,孙志强律师兢兢业业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深受委托人信赖及好评。 业务范围:为正在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追究刑事责任或正在遭受不白之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为其提供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服务。孙志强律师只对委托案件的事实作出分析和判断,不作无边际的夸口承诺。 温馨提示: 聘请律师,请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咨询专业律师,以免上当受骗。 更多资讯,获得精细回答,请直接联系孙律师(18923476570)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