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介绍卖淫罪定罪量刑 深圳市介绍卖淫罪刑事律师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3-02-27 10:26) 点击:176 |
深圳介绍卖淫罪定罪量刑 深圳市介绍卖淫罪刑事律师 深圳特邀嘉宾律师、多次接受各大媒体专访、专业信心可靠保证! 专业铸就品质,高效缔结品牌! 大方律师,真诚为您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 我们致力于为企业、客户搭建高品质的法律交流、服务平台,提供高效率,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我们秉承“最低收费、最优选择、最好服务”的运作理念,专业、高效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当您和您的家人遇到烦心讼事纠纷时,欢迎来电咨询,我们将免费为您解答,竭诚为您服务。 为您解决法律难题,实现您利益的最大化,就是我们不懈的追求! 因为专业,所以选择!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大方律师团队竭诚为您提供优质刑事辩护律师服务!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大方律师团队 联系人:孙志强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710500008 咨询热线:18923476570 咨询QQ:813565507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1F 附近公交站台:岗厦西站,市民中心东站,武警支队站 附近地铁站台:市民中心A出口,岗厦北A出口 网站:http://www.0755lawyer.net.cn/ 【定义】 介绍卖淫罪,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深圳市介绍卖淫罪量刑标准】 1.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结合实践经验,这里的情节严重,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介绍他人多次卖淫的;(2)介绍有严重性病的卖淫的; (3)行为人曾因犯此类违法行为多次受治安处罚;(4)以介绍他人卖淫为职业或主要生活来源的;(5)介绍他人卖淫引起严重后果的;(6)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后果的。其次,应注意刑法第361条的规定,即对于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条件犯本罪的,需依法从重处罚。 【罪与非罪界限】 要划清介绍卖淫罪与非罪的界限,必须注意: 1. 本罪是故意犯罪,但并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 2. 尽管本罪的罪状规定中没有情节限制,但并不是所有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均可以构成本罪。对于那些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依法不宜作为犯罪处理,但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介绍卖淫罪-案件流程须知 更多资讯,获得精细回答,请直接联系孙律师(18923476570)。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