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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及大方律师团队简介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是中国第一家总部设在深圳,在全国范围内开办分所专门从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专业律师事务所。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总部在中国凤凰大厦一号楼21G,目前已批准设立的有广州分所、天津分所、上海分所、佛山分所,并计划在未来三到五年内在中国各主要城市,特别是沿海城市设立分所,使分所数目达到近三十家。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有一批办案经验非常丰富的交通事故专业律师,无论是对交通事故案件的理论研究,或是对交通事故案件诉讼过程中的处理技巧上,都处于全国领先水平。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在办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一贯坚持在当事人收到赔偿款后再收取律师费的收费原则,从不事前收取律师费,在办案过程中也不向当事人另外收取任何费用;并对已签约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代为垫付鉴定费、诉讼费。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服务宗旨和办所原则是全心全意为交通事故受害方提供优质周到的法律服务。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在规模化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的专业性、有效性已被中国律师界所熟知,并已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律师界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方式和程序,是中国范围内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具有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大方律师团队是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内专业化、团队化办案的优秀律师团队,具有法律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人员构成层次多元化的特点,能极大满足不同客户的法律需求,办事效率高,秉承“最低收费、最优选择、最好服务”的运作理念,拥有解决问题的清晰视野,深受广大客户的好评。

大方律师团队的核心业务为: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房屋地产及刑事辩护,同时涵盖婚姻家庭、金融证券、劳资纠纷及人身损害等方面。目前拥有法律顾问客户42家,客户涵盖各类大、中、小型企业,交通银行东莞分行、建荣半导体公司、东莞飞尔公司、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深圳分公司等大批在行业及当地属于领军企业的公司均为大方律师团队的客户。

大方律师团队每年办案数量在1000宗左右,案件类型涵盖常见的法律纠纷,大方律师团队的律师及助理因此拥有了丰富的实战经验。

更多资讯,请直接联系黎律师(18923476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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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合同纠纷律师 深圳市借款合同纠纷案例索引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3-01-06 17:41)    点击:198

深圳合同纠纷律师 深圳市借款合同纠纷案例索引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凝聚面对面的力量

我们致力于为企业、客户搭建高品质的法律交流、服务平台,提供高效率,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我们秉承“最低收费、最优选择、最好服务”的运作理念,专业、高效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当您和您的家人遇到烦心讼事纠纷时,欢迎来电咨询,我们将免费为您解答,竭诚为您服务。

为您解决法律难题,实现您利益的最大化,就是我们不懈的追求!

因为专业,所以选择!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大方律师团队竭诚为您提供优质辩护律师服务!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大方律师团队】

联系人:孙志强律师

咨询热线:18923476570(欢迎来电咨询)

咨询QQ813565507(因业务繁忙,如QQ不能及时回复,请电话咨询或者留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21F

附近公交站台:岗厦西站,市民中心东站,深业花园总站,武警支队站

附近地铁站台:市民中心A出口

网站:http://www.0755lawyer.net.cn/

 

【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合同形式及主要条款】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的担保】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借款人提供其真实情况的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利息的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贷款违约责任】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借款使用的限制】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利率】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利息的支付】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计算】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借款展期】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利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案例索引】

一审法院重审查明:20039月建行胜利公园分理处(乙方)与代雄英(甲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为2003927日至2004927日;甲方根据合同发生的借款,由乙方划入甲方在建设银行开立的账户,账号为2181420000000024602。代雄英在合同上签字落款时间为2003927日,建行胜利公园分理处签章落款时间为2003929日。后建行胜利公园分理处与马艳杰、秦强分别签订保证合同,约定马艳杰、秦强为代雄英的以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马艳杰、秦强在合同上签字落款时间分别为2003928日、929日,建行胜利公园分理处在合同上签章落款时间均为2003929日。
  2003927日代雄英向建行胜利公园分理处申请个人消费额度贷款,并在个人消费额度贷款支用单上签字。2003929日建行胜利公园分理处为代雄英开立储蓄账户,账号为2181420000000024602,该账号开户凭条上非代雄英本人签名。2003929日委托建行胜利公园分理处将贷款转存/支付2181420000000024602存款户的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中借款人签字也非代雄英所签。2003929日、105日向建行胜利公园分理处取款时填写的取款凭条上的签字非代雄英所签。
  贷款到期后建行胜利公园分理处向代雄英催要贷款时,代雄英在催还到(逾)期贷款通知书回执上签字确认收到了催还到(逾)期贷款通知书。
  建行胜利公园分理处现已变更名称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大支行。
  2006717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胜利公园分理处(以下简称建行胜利公园分理处)起诉代雄英、马艳杰、秦强称,2003年代雄英与建行胜利公园分理处签订《个人消费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代雄英向建行胜利公园分理处借款50000元。马艳杰、秦强与建行胜利公园分理处签订《个人消费额度借款保证合同》,合同约定马艳杰、秦强为代雄英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建行胜利公园分理处履行了约定义务,对方未按合同的约定还款付息、履行保证责任。请求判令对方偿还贷款本金47380元及利息10058.13元,并承担自200671日至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的利息及罚息。
  一审法院据为此作出(2006)东民初字第181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法院(2008)东民再终字第30号民事裁定撤销该判决,将本案发回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法院重审过程中,建行胜大支行称,因秦强已还本息11000元,贷款本金为36380元,截至20101015日本息合计63578.63元。要求代雄英归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诉讼费用;马艳杰、秦强承担连带责任。代雄英辩称,借款合同系其所签,开户和取款非其办理,故不应承担责任。马艳杰、秦强未作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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