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及大方律师团队简介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是中国第一家总部设在深圳,在全国范围内开办分所专门从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专业律师事务所。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总部在中国凤凰大厦一号楼21G,目前已批准设立的有广州分所、天津分所、上海分所、佛山分所,并计划在未来三到五年内在中国各主要城市,特别是沿海城市设立分所,使分所数目达到近三十家。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有一批办案经验非常丰富的交通事故专业律师,无论是对交通事故案件的理论研究,或是对交通事故案件诉讼过程中的处理技巧上,都处于全国领先水平。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在办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一贯坚持在当事人收到赔偿款后再收取律师费的收费原则,从不事前收取律师费,在办案过程中也不向当事人另外收取任何费用;并对已签约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代为垫付鉴定费、诉讼费。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服务宗旨和办所原则是全心全意为交通事故受害方提供优质周到的法律服务。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在规模化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的专业性、有效性已被中国律师界所熟知,并已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律师界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方式和程序,是中国范围内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具有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大方律师团队是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内专业化、团队化办案的优秀律师团队,具有法律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人员构成层次多元化的特点,能极大满足不同客户的法律需求,办事效率高,秉承“最低收费、最优选择、最好服务”的运作理念,拥有解决问题的清晰视野,深受广大客户的好评。

大方律师团队的核心业务为: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房屋地产及刑事辩护,同时涵盖婚姻家庭、金融证券、劳资纠纷及人身损害等方面。目前拥有法律顾问客户42家,客户涵盖各类大、中、小型企业,交通银行东莞分行、建荣半导体公司、东莞飞尔公司、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深圳分公司等大批在行业及当地属于领军企业的公司均为大方律师团队的客户。

大方律师团队每年办案数量在1000宗左右,案件类型涵盖常见的法律纠纷,大方律师团队的律师及助理因此拥有了丰富的实战经验。

更多资讯,请直接联系黎律师(18923476570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深圳买卖合同纠纷律师 深圳市合同纠纷律师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2-12-18 15:04)    点击:326

深圳买卖合同纠纷律师 深圳市合同纠纷律师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凝聚面对面的力量

我们致力于为企业、客户搭建高品质的法律交流、服务平台,提供高效率,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我们秉承“最低收费、最优选择、最好服务”的运作理念,专业、高效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当您和您的家人遇到烦心讼事纠纷时,欢迎来电咨询,我们将免费为您解答,竭诚为您服务。

为您解决法律难题,实现您利益的最大化,就是我们不懈的追求!

因为专业,所以选择!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大方律师团队竭诚为您提供优质辩护律师服务!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大方律师团队】

联系人:孙志强律师

咨询热线:18923476570(欢迎来电咨询)

咨询QQ813565507(因业务繁忙,如QQ不能及时回复,请电话咨询或者留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21F

附近公交站台:岗厦西站,市民中心东站,深业花园总站,武警支队站

附近地铁站台:市民中心A出口

网站:http://www.0755lawyer.net.cn/

 

大方律师团队代理的合同纠纷有:

1、买卖合同纠纷、货物买卖合同纠纷、采购合同纠纷

2、赠与合同纠纷、赠送合同纠纷、遗赠合同纠纷

3、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民间借款纠纷、公司间资金拆借纠纷

4、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厂房租赁合同纠纷、机器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5、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6、承揽合同纠纷、承包合同纠纷、

7、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款合同纠纷

8、运输合同纠纷、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9、技术合同纠纷、技术开发合同纠纷、合作开发技术合同纠纷、委托开发技术合同纠纷、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10、保管合同纠纷

11、仓储合同合同纠纷

12、委托合同、委托加工合同纠纷、委托采购合同纠纷

13、行纪合同合同纠纷

14、居间合同合同纠纷、房产买卖居间合同纠纷、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纠纷

15、商品房转让合同纠纷、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16、其他合同纠纷

 

【案例索引】
 一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二初字第18号(2010128日)
 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陕民二终字第00005号(2011923日)
【案情】
  原告(二审上诉人):乌审旗华宇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
  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雅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荷公司)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1212日,华宇公司与雅荷公司签订了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华宇公司购买雅荷公司开发的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五路北侧的雅荷春天小区2号楼临街1—9号商业用房2340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2129.4万元,华宇公司于200721日前付清全部房款。合同还约定,出卖人雅荷公司应当于2007630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华宇公司,出卖人逾期交房,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屋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等。华宇公司于2006128日至2007425日分五次向雅荷公司支付了商铺款共计2129.4万元。20071014日华宇公司向雅荷公司书面提出商铺变更项目要求,言明对一层商铺19档非承重墙进行部分改动,并在部分商铺柱子间加做落地玻璃窗等。同年1126日雅荷公司完成上述工程改造。200855日,雅荷公司向华宇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一、在七个工作日内将装修临时水电接通引入,并及时开始进行正式水、电、暖、弱电的安装施工;二、积极组织商铺门前道路施工,确保于五月底前行人畅通。本案所涉房屋于2007929日通过了竣工验收。2009826日在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备案登记。华宇公司分别于2009616日、629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雅荷公司发函,要求其履行交房义务。2009711日,华宇公司与雅荷公司办理了房屋交付手续。2010623日,华宇公司以雅荷公司迟延交房730多天,按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155.45万元,不能弥补按该小区同等地段商业用房租金标准2007~ 2008年度月租金为65/平方米,2009年月租金为85/平方米计算出的租金损失365.04万元为由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雅荷公司向华宇公司支付逾期交房造成的经济损失365.04万元。
  被告辩称:该房屋在20079月就已具备交房条件,其曾多次电话通知原告收房,原告不来收房,理由是没找到承租人,导致双方迟延办理交接手续,逾期交房的责任应由原告承担。原告起诉已经超过2年诉讼时效。原告至今未将商铺出租出去,不存在实际损失。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关于违约金数额能否进行调整,以及如何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是实践中争议很大的一个问题。本案即是一个涉及违约金是否调高的典型案例。涉及的一个焦点问题是,在雅荷公司构成违约的情况下,华宇公司以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为由请求法院调高违约金,应否支持。
关于雅荷公司违约责任承担的认定
  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过错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它是一种财产责任,具体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其所依附的合同有效为前提,只有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才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合同中所设立的权利和义务受法律保护。违约金是一种重要的民事责任形式,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是法律确立的合同自由原则的具体体现。《民法通则》第112、《合同法》第1141款,均规定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本案所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为有效自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出卖人逾期交房,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屋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即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此种约定在性质上属于赔偿性的,它指明了违约后所需承担责任的具体范围。本案雅荷公司迟延交付房屋,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承担责任的范围原则上应依当事人的约定。
  

更多资讯,获得精细回答,请直接联系孙律师(18923476570)。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孙志强律师提供“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公司法务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知识产权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孙志强律师,孙志强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孙志强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923476570,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孙志强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深圳律师 | 深圳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孙志强律师主页,您是第4796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