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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及大方律师团队简介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是中国第一家总部设在深圳,在全国范围内开办分所专门从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专业律师事务所。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总部在中国凤凰大厦一号楼21G,目前已批准设立的有广州分所、天津分所、上海分所、佛山分所,并计划在未来三到五年内在中国各主要城市,特别是沿海城市设立分所,使分所数目达到近三十家。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有一批办案经验非常丰富的交通事故专业律师,无论是对交通事故案件的理论研究,或是对交通事故案件诉讼过程中的处理技巧上,都处于全国领先水平。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在办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一贯坚持在当事人收到赔偿款后再收取律师费的收费原则,从不事前收取律师费,在办案过程中也不向当事人另外收取任何费用;并对已签约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代为垫付鉴定费、诉讼费。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服务宗旨和办所原则是全心全意为交通事故受害方提供优质周到的法律服务。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在规模化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的专业性、有效性已被中国律师界所熟知,并已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律师界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方式和程序,是中国范围内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具有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大方律师团队是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内专业化、团队化办案的优秀律师团队,具有法律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人员构成层次多元化的特点,能极大满足不同客户的法律需求,办事效率高,秉承“最低收费、最优选择、最好服务”的运作理念,拥有解决问题的清晰视野,深受广大客户的好评。

大方律师团队的核心业务为: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房屋地产及刑事辩护,同时涵盖婚姻家庭、金融证券、劳资纠纷及人身损害等方面。目前拥有法律顾问客户42家,客户涵盖各类大、中、小型企业,交通银行东莞分行、建荣半导体公司、东莞飞尔公司、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深圳分公司等大批在行业及当地属于领军企业的公司均为大方律师团队的客户。

大方律师团队每年办案数量在1000宗左右,案件类型涵盖常见的法律纠纷,大方律师团队的律师及助理因此拥有了丰富的实战经验。

更多资讯,请直接联系黎律师(18923476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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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走私固体废物罪刑事律师 深圳走私固体废物罪定罪量刑标准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2-12-13 17:25)    点击:401

深圳市走私固体废物罪刑事律师 深圳走私固体废物罪定罪量刑标准

深圳资深刑事律师 、多年刑法实战经验、专业可靠信心的保证!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凝聚面对面的力量。

我们致力于为企业、客户搭建高品质的法律交流、服务平台,提供高效率,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当您和您的家人遇到烦心讼事纠纷时,欢迎来电咨询,我们将免费为您解答,竭诚为您服务。

为您解决法律难题,实现您利益的最大化,就是我们不懈的追求!

因为专业,所以选择!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大方律师团队竭诚为您提供优质刑事辩护律师服务!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大方律师团队】

联系人:孙志强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710500008

咨询热线:18923476570(欢迎来电咨询)

咨询QQ813565507(因业务繁忙,如QQ不能及时回复,请电话咨询或者留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21F

附近公交站台:岗厦西站,市民中心东站,深业花园总站,武警支队站

附近地铁站台:市民中心A出口

网站:http://www.0755lawyer.net.cn/

 

走私固体废物罪的定义

走私固体废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环境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以及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行为。

走私固体废物罪的处罚

1)走私固体废物,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处罚。   

2)走私固体废物,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走私固体废物,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应当指出,走私固体废物毕竟不同于走私一般的货物、物品,有时候则难以计算其偷逃应缴税额可以参照《关于审理非法进口废物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走私固体废物的数量来确定刑罚的适用幅度,即:个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不满20吨或者危险废物不满10吨的,可以按照本条规定的第(3)种情况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走私禁止进口的废物20吨以上不满50吨或者危险废物10吨以上不满30吨的,可以按照本法第153条规定的第(2)种情况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走私禁止进口的废物50吨以上不满200吨或者危险废物30吨以上不满100吨的,可以视为本法第153规定的第(2)种情况的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走私禁止进口的废物200吨以上或者危险废物100吨以上、可以按照本法第153条规定的第(1)种情况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151条第4款的规定即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案件索引】

被告人:吴胜利。19991026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吴胜利于1999828日晚11时许,纠集了郭明、郭珠辉、洪学城(另案处理)等6名船员,驾驶金华268号船从惠东县港口镇大澳塘出发前往香港运货,次日上午到达香港油麻地码头后,吴胜利即去联系载货事宜。而后被告人吴胜利与上述6名船员合力将一批旧电器装上船,将船驶至香港官塘避风港停泊,等候货主蔡吉利(另案处理)的指示。同年915日中午,被告人吴胜利接到蔡吉利的电话后,即叫船员驾驶金华268号船返航,经三门岛直接返抵惠东。当晚8时许,当船停在港口新村港(东经1145215秒,北纬223511秒)的海面时,被惠东县边防大队查获。
  另查:金华268号船的《适航证书》、《船舶籍证书》是伪造的,该船装载的旧货物有乐声牌74厘米(29英寸)旧电视机220台、64厘米(25英寸)704台、36厘米(14英寸)540台;日立牌旧录像机728台;乐声牌旧收录机30台,重量共31吨,均无合法证明。经惠州市环保局固体废物管理站鉴定,该批货物属国家限制进口的可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中第七类的废旧电器产品,系固体废物。偷逃应缴税额534 093元。

 

【评析】
  走私固体废物罪是指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在犯罪构成上,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客观方面具有违反国家规定,逃避海关监管,把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对于该罪的处理,刑法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依照走私罪一节的有关规定处罚。本案走私的固体废物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可作原料的废物,应依刑法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对该罪的量刑,刑法一百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款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据此,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固体废物罪对被告人吴胜利定罪量刑是适当的。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还要注意划清走私固体废物罪与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界限。走私固体废物罪不要求具备必须造成严重后果这样的条件,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强调的是对环境资源的破坏,要求的必须是具备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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